當下,高利貸玩家越來越集中于高風險的放款人和借款人,這兩類人博弈,一定會有非常規手段出現在借貸糾紛的處置中。
要減少高利貸,根本出路不在立法限制最高利率,而在于發展普惠金融
一說起高利貸,人們就會想到逼死楊白勞的黃世仁,在國人心目中,這個地主惡霸就是高利貸的人格化象征。對高利貸的譴責不僅在革命語境下,前陣子借貸寶 裸條 事件,人們又一陣口誅筆伐。
自古以來,人們一致認為高利貸不道德,法律上應嚴禁。
從公元前1800年古巴比倫漢謨拉比法典,到《舊約全書》、《古蘭經》及羅馬法,都有對高利貸的規定。
中世紀的歐洲教會認為本金之上所要求的任何增值,無論大小,只要超越本金就是高利貸。
隨著商業發展,高利貸含義由 放貸取息 變為 取息過律 ,這也是usury的現代含義。
1545年,英國規定了法定最高利率,超過這個標準就視為高利貸,這種做法被今天美國大多數州及許多西方國家借鑒吸收。
我國臺灣地區規定年息20%的利率上限,香港特區則規定年息超過48%推定為高利借貸,超過60%則確定系高利借貸,并構成犯罪。
在我國歷史上,對民間借貸合法利率規定可上溯到清代順治五年的皇帝批示: 諭戶部:今后一切債負,每銀一兩,止許月息三分,不得多索及息上增息 (《順治朝實錄》卷三十八)。
民國時期的《民法》規定: 約定利率超過周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于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新中國成立后,人民銀行起先并沒有對民間借貸利率的限制,但隨即在1952年10月向中央的報告中提出月息3分作為利息的最高標準。
1954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提出,以信用合作社利息為社會借貸利息的合法標準,限制其向高利貸剝削方面發展。
1964年2月,中央轉發鄧子恢《關于城鄉高利貸活動情況和取締辦法的報告》,規定 高利貸和正常借貸的界限,主要按利息的高低來確定,一切借貸活動,月息超過一分五厘的,視為高利貸 。
在計劃經濟時期,高利貸被視為資本主義三大經濟剝削(雇傭勞動、商業投機、高利貸)之一,實行嚴厲打擊。[ 1 ](來源:南^方^財^富^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