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貸整治辦法落地:小貸公司不得從P2P平臺融入資金
理財序12月1日獲悉,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近日聯合印發了《關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
關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
近期,具有無場景依托、無指定用途、無客戶群體限定、無抵押等特征的“現金貸”業務快速發展,在滿足部分群體正常消費信貸需求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但過度借貸、重復授信、不當催收、畸高利率、侵犯個人隱私等問題十分突出,存在著較大的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隱患。
為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現就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準確把握“現金貸”業務開展原則
(一)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準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二)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信息應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關風險。
(三)各類機構應當遵守“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誘致借款人過度舉債,陷入債務陷阱。應全面持續評估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償付能力、貸款用途等,審慎確定借款人適當性、綜合資金成本、貸款金額上限、貸款期限、貸款展期限制、“冷靜期”要求、貸款用途限定、還款方式等。不得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單筆貸款的本息費債務總負擔應明確設定金額上限,貸款展期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
(四)各類機構應堅持審慎經營原則,全面考慮信用記錄缺失、多頭借款、欺詐等因素對貸款質量可能造成的影響,加強風險內控,謹慎使用“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不得以各種方式隱匿不良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