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備案登記或被注銷備案登記,但實際從事網貸業務的機構,按照《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
2月28日, 廣東省金融辦發布《省金融辦 廣東銀監局 省網信辦 省公安廳 省工商局 省通信管理局關于貫徹落實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金〔2018〕14號)(下稱《通知》)。
《通知》在加強市場準入、實行備案登記制度,堅持穿透式監管,暫停開展校園網貸業務,落實銀行存管與落實屬地責任等26個方面進行強化說明。

將對備案后平臺評估分類
廣東省明確,實行備案登記制度,具體管理辦法由省金融辦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據互聯網金融新聞中心了解,2月14日,廣東省金融辦發布《廣東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意見稿(下稱《備案登記細則》),要求已存續的網貸機構需于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監管部門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并遞交申請備案登記材料。
《通知》要求,各地、各級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要求,對已存續網貸機構嚴格開展現場檢查、整改驗收等工作,對驗收合格的指導辦理備案登記相關事宜。
對不配合監管、拒不整改、有意逃避監管或整改驗收不合格等已存續網貸機構,視具體情形由相關部門依法實施處罰,依法予以查處;其股東、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另行新設立或投資入股網貸機構,各地、各部門應對其予以重點監管。
《備案登記細則》明確,在完成備案登記后,廣東省金融辦將根據相關備案登記信息,建立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檔案,并將檔案信息與廣東銀監局進行共享,為后續日常監管提供依據。
據了解,廣東省金融辦將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或會同相關部門對備案登記后的網貸機構進行評估分類。
值得注意的是,《備案登記細則》也規定,新設立網貸機構申請備案登記時,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合規經營承諾書,需承諾同意省金融辦會同相關部門或委托第三方對機構進行評估分類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