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民間借貸案件審理的溯及既往
關于認真學習貫徹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發文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日期: 2015.08.25
生效日期: 2015.08.25
時效性: 現行有效
1.《規定》的適用范圍:
鑒于我國當前民間借貸尚未有專門的法律和法規,《規定》也不是針對現行某個專門法律、法規所作的解釋,而是在民間借貸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就審理民間借貸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制定的專門性規定。
2.《規定》的溯及力:
(一)人民法院確認民間借貸合同效力時,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規定的精神,對本《規定》施行以前成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民間借貸合同無效而適用本《規定》有效的,適用本《規定》;
(二)本《規定》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審案件,適用本《規定》;
(三)本《規定》施行后,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再審案件,適用《規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釋進行審理,不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