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還不上的原因很多,所謂“銀行貸款合同詐騙”也就是法律上稱為“貸款詐騙罪”的理由只有一個:“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請注意上文的黑體字:貸款詐騙罪的對象是指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因此首先第一點,要了解你所發生糾紛的借貸公司是否屬于國家定義的“金融機構”?目前,納入金融機構管理的貸款公司只有銀監會批準和管理的才算,標準詳見銀監發〔2007〕9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貸款公司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的通知。現在社會上很多所謂的“小額貸款公司”都沒有銀監會的批準,而是由地方金融辦批準,甚至有掛羊頭賣狗肉,從事民間借貸的公司,這些都不屬于貸款詐騙罪中的“金融機構”。所以,這個罪名是不適用對于題主所述的情況的。
其次,這個罪名要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如果你借款是用于正常的經營,因生意失敗而導致無法還貸,也同樣不適用“貸款詐騙罪”。所以,無法還貸并不是構成貸款詐騙罪的必要條件。反過來說,即使有還貸能力,如果有使用虛假的文件或合同或擔保,一樣構成貸款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