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是非法集資,理財序認為是要看是否復合非法集資的特征。
一、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簡單的說,如果企業私下向一個人兩人借錢,那么可能只是簡單的民間借貸,如果企業向幾十個上百個人借錢,可能就屬于集資了,而你肯定不具備集資的資格,除非是經審批的企業債、短期債券等。
二、是否向不特定的對象募集資金。如果企業向股東或者有業務來往的客戶或者當地比較有錢的人這樣特定的對象借錢,那么還是借貸關系,而如果向不特定對象,也就是公眾,說白了就是誰想來都行,那么就屬于集資。
三、是否以合法形式掩蓋集資的事實。如果企業以借款的形式實際用于企業經營,那么不算,如果以經營為借口借款,實際用于其他未公開的目的,那么就屬于。
至于該怎么辦,我不太想說,只能說銀行向來是只會錦上添花不會雪中送炭的盈利機構,只救急不就窮,如果企業只是暫時經營困難缺少現金流,那么銀行還愿意貸款,如果銀行覺得企業未來還款能力有問題,存在較大風險,就不愿意貸款,銀行都不愿意承擔著風險,又有誰愿意承擔這風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