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死不還債”的老賴,我國目前已經出臺了很多辦法,應該說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懾作用,但是我覺得還沒觸及老賴的根本,所以社會上的老賴依然很囂張。
首先,我們應當執行老賴財產公示制度。一個被列為老賴的人,除了公示其老賴行為,還應該公示其財產。鼓勵群眾對未掌握的老賴財產進行舉報,并給于獎勵,允許商業性挖掘老賴資產(即找到隱藏資產給于回報的行為)。這樣,老賴逃債的難度更大。
其次,我們應當執行社保與老賴的掛鉤制度。凡是老賴的公積金可以劃扣,停止被發現有隱藏財產老賴享受社保醫保的權利(直到還清債務),對老賴購買商業保險予以限制。
再次,我們可以執行財產監控制度。以身份證號碼為準,對老賴名下的所有銀行賬戶都進行監控;各地房產登記機關辦理不動產證之前要查詢登記人是否列入老賴名單;
總之,對于那些拒不還債的老賴,要嚴厲打擊;但是對于積極籌款還債的“被執行失信人”也要區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