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8 19:51:53 來源:網絡投稿
房貸按揭抵押借款合同簽字(有些銀行會要求借款人在申請的時候簽字了,但是其中有很多空白處需要此時候填寫,少數銀行是審批通過了才簽字),然后銀行收回蓋章。
銀行要求借款人到房產中心做房屋過戶登記,同時辦理他項權利抵押手續,抵押登記手續必須辦理完畢。
房屋抵押手續全部辦妥,符合了銀行放款條件,信貸員內部開始請款;
銀行放款流程完畢,放款到賣家銀行指定戶頭。
在各時間點,如果申請借款人反悔不再借款,會有如何相應的責任呢?
銀行貸款審批單都沒有下來的時候,不論是否走到那個流程,借款人都沒有責任,不需要賠償,也無關系征信。給信貸員正式表達即可,要回之前申請材料。
銀行貸款審批單已經下來了,但是房貸合同簽署前。也沒有關系,因為銀行貸款審批單是銀行內部過審批的材料,不是法律生效材料。不需要賠償,也無關系征信,但是信貸員在行內肯定被批評,未來在這家銀行辦信貸可能會收到影響。最高告知下銀行,給個充足的理由,為未來著想下。
房貸合同簽署了,但是還沒有辦理抵押。確實構成違約了,按照道理,銀行可以追究違約責任,要一筆違約金的,但是實務操作中,一般銀行不會如此追究違約責任的。有些銀行則要求簽字確認取消借款,因為銀行擔心賣家追究銀行的責任,因為申請貸款的時候,買賣雙方一起來簽字了,買家單方面說取消了,有可能房屋買賣就做不成了,賣家需要一個知情權。信貸員還是只是受到內部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