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這個名詞由來已久,但只是我國民間對民間借貸超高利率的通俗稱呼而已。翻遍我國現有的法律典籍和司法解釋,可以發現,并沒有任何一項條款有關于“高利貸”的定義,大家最多能看到的表述是對某一利率的支持與不支持。因此,高利貸只是一個民間的籠統稱呼。
在司法實務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給民間借貸的年利率劃定了24%和36%這兩條紅線,24%及以下的為司法保護區,24%-36%的為自然債務區,36%以上的為司法無效區。按民間借貸通俗的說法就是月息2分及以下的為利率是受法律保護的;2分到3分之間的雙方協商,借款人愿給,法律不會干涉,借款人不愿給,出借人打官司也拿不到;超過3分息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因而一般將年利率在36%(月息3分)以上的借貸視為高利貸。
正是由于有了上述司法解釋,我們也可以看到很多打著普惠名義的網貸(包括持牌的消費金融平臺在內)都將貸款年利率設置在無限接近36%這一臨界線邊緣。它們往往采用格式條款,用各種保險費、管理費和服務費等等名義,分開收費,來掩蓋實際利率高企這一事實,一些平臺甚至收取砍頭息,這實際上都是在是薅借款人的羊毛。近年來,這種高利率借款引發了諸多社會矛盾,一些平臺甚至和套路貸合謀合流干起了違法犯罪的勾當。普惠金融已經被某些人和平臺玩得面目全非!
實際上對于借款人而言,根據上述司法解釋,還款時最多按照月息2分來還就可以了。超過這一利率的,網貸平臺和出借人也是打不贏官司的,何況月息2分這個利率也是不低的了。因此,借款人發現所借貸款實際利率已經超過月息2分的,就可以找平臺和出借人協商。如對方不同意,以納入征信為由來要挾你按2分或更高的利率還款,那么就可以走訴訟渠道來解決,由法院直接判定更穩妥。如對方采用非法催收或暴力催收,保留證據,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也可以直接起訴對方。總之,遇到高利貸不要怕,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