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領完后還沒工作,可以繼續領嗎?領取有多少?隨社保網小編來看看。
失業金領完了還沒工作,可以繼續領。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證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失業金申領完畢之后依舊是沒有找到工作的,并且在失業補助金申領時間內,是可以繼續申領失業補助金的,二者并不沖突,可以重復享受,但是不能同時享受,也就是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同時是不能領失業補助金的,但如果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是可以申請失業補助金的。
失業保險領取條件:
1、按照法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法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保部公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方法》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法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省級勞保部門法定的其他材料。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辦理失業保險業務機構申領手續(一般為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就業服務機構)。一旦超過了60日就不予辦理了,所以一定要趕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