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京籍人員繳納養老保險后在北京辦理退休需要提交個人檔案嗎?
根據我的理解,如果你既不是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也不是國有企業的管理人員,屬于一般民營企業的職工,在一般情形下辦理退休時是不需要提交個人人事檔案的。
我國個人人事檔案,也稱為人事檔案。在辦理退休時需要提交人事檔案的人員,大概包含了這么幾類群體。
一是相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檔案是相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單位工作時的身份證明,記載了工作人員,從參加工作以來的成長歷程。主要解決三個問題。
一是認定參加工作的時間和工作年限,便于認定視同繳費年限;二是認定的自己的職務和職級晉升時間和任職年限;三確認的自己的出生年月,當自己的身份證年齡和檔案年齡不一致時,要結合檔案來認定出生年月,所以相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辦理退休時需要提供人事檔案。
二是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是屬于我國公職人員,也是我國人事隊伍的組成部分之一,其中很多人還是從相關事業單位調動到國有企業工作的,加上很多人是在養老保險制實施之前參加工作的,同樣需要對參加工作的時間、工作年限等進行確認才能認定視同繳費年限。同時還涉及到特殊工種工作崗位工作年限的認定,工作崗位的認定,比如是工人還是等,出生年月的認定等。
三是具有視同繳費年限認定和特殊工種工作崗位確認的人員。很多人雖然是在民營企業工作,但在到民營企業工作之前,有的人是在國有企業還沒有開始繳納養老保險之前辭職的,有的人是從相關事業單位辭職或是離職的,有的人是的退役入伍人等。
這也涉及到養老保險制沒有實施之前,在相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年限的認定問題,比如在相關事業單位離職是經過組織批準離職,還是自動離職,是主動申請離職還是被除名或是被開除的,性質不同的離職,對于工齡認定的法定也不同。
還有入伍齡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的問題,正常的轉業退伍兵人,在沒有實施養老保險制之前的兵齡是要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的;但是按月領取退役金的兵人,兵齡是不能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的等。
對于特殊工種工作年限的認定,以前在國有企業工作的特殊工種工作年限,達到了我國法定的工作年限的,后來從國有企業離職或是辭職了,只要在同一個統籌區的范圍之內,原來的特殊工種工作年限還是要承認的,同樣可以享受特殊工作提前5年辦理退休的待遇。
非北京戶籍的人員,只要不是在北京的相關事業單位工作,不是在北京的國有企業工作,從到北京的民營企業工作開始,一直按照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法定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最低達到15年,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在辦理退休時是不需要提交個人人事檔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