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工傷認定情形有哪些情況?
如何算工傷?
工傷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根據《工傷保險》第十四條的法規,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傷害的;
(七)法律、法規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同時,根據《工傷保險》第十五條的相關法規,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我國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單位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人員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根據《工傷保險》第十六條相關法規,職工符合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相關法規,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