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知識: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什么條件?主動辭職能領嗎?
一、什么是失業金?有什么作用?
我國的社保體系包含了五險,其中之一就是失業保險。滿足失業保險的法規,領取的金額就是失業保險金。
之所以建立失業保險制,就是為了保證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注意有兩點作用,基本生活與再就業。
比如張三工作沒有一分存款,屬于月光族。某天突然失業了,父母親戚朋友都沒有經濟支援。
張三又沒有找到工作,難道要被活活餓死嗎?張三可以申請失業金領取,此時失業金的保證基本生活的作用就體現了出來!
又比如,張三一看,領取失業金還不錯,算了不工作了,就依靠失業金生活吧,顯然也是不允許的,會督促其盡快工作,此時失業金的促進再就業作用也就體現了。
二、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
按照法規,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一是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很顯然,白白領取是不可能的,投機取消想繳納一個月就領取也是不可能的。
二是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因此,如果是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主動辭職是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三是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正如前面說的,失業保險金不養懶漢,本人沒有求職意愿也是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三、領取金額
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的多少
繳費超過1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時間為12個月;
繳費超過5年,不滿10年,領取失業保險金最長時間為18個月;
超過10年以上,領取失業保險金最長為24個月;
注意:單次最長為24個月,不是說只能領取24個月!
舉個例子:
張三1995年1月繳納社保,1999年2月失業,可以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證金。
1999年4月張三找到工作,開始繳納社保,實際領取了2個月的失業金;
2005年4月張三又失業,社保繳納年限為6年(計算失業金年限不是累計計算),單次可以領取18個月的失業金。
但是,第一次領取失業金只有2個月,尚余10個月,因此,此次可以領取18+10=28個月的失業金。
再次但是,單次領取養老金最高為24個月,因此張三實際領取為24個月,而不是2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