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過了退休年齡打工不給交社保違法嗎?對于過了退休年齡的農民工,一般企業只能與其簽訂勞務協議,不會簽訂勞動合同,實際上形成的是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為其繳納社保,這是不違法的。但很多問題還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屬于農民工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可以續交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不為其續交社保這是違法的。
涉及到勞動者的自身利益的法規,目前使用最為廣泛的主要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我國社保的繳納起始年齡是有明確規定的,對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最低的繳費年齡是16周歲,也就是只要成年人都可以繳納社保,屬于單位職工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比例繳納的,屬于靈活就業人員的由個人全額繳納,屬于城鄉居民的,既可以選擇繳納職工養老保險,也可以選擇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但二者只能選擇其中之一,不能同時繳納,重復繳納。
按照我國退休的政策,男職工的退休年齡是60周歲,女職工的退休年齡是50周歲,女干部和女性靈活就業人員的退休年齡是55周歲。但是除了年齡因素以外,還有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規定;如果是屬于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男女領取養老金的年齡規定都是60周歲。
農民工過了退休年齡,比如男性超過60周歲,女性超過了50周歲,如果首次繳納養老保險的年齡男性不超過50歲,女性不超過40歲,只是由于這樣或是那樣的原因,在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以后,繳費年限不足15年,在這種情形下外出打工的,要主動向用人單位出示自己以前的社保繳費憑證,由用人單位向當地社保部門提出繳費申請,這種情況是可以續交的,只要在打工地繼續繳費,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年,通過轉移歸集到退休地,今后也是可以辦理退休的,在這種情形下,如果用人單位不為其繳納社保,實際上違法社保法的,也是屬于不合法行為。
但很多用人單位為了節約人力資源成本,聘用超過退休年齡的農民工本身也是為了逃避繳納社保費用的舉措之一,關鍵要看簽訂的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協議。如果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已經領取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待遇,或是一直沒有繳納過養老保險,那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也是合法的。
對于已經領取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相當于已經辦理了退休的人員,而且每人只能繳納一份社會保險,這種社會保險既包含了職工社會保險,也包含了居民社會保險,這種情況下即使用人單位愿意繳納也是無法繳納的;對于沒有參加過社保的人,雖然社保法、勞動法等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繳納社保的年齡限制,但是有退休年齡的限制,按照一般的規律,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也就是社會保險終止辦理的年齡,除了已經繳費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沒有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可以繼續繳納以外,到法定的退休年齡一般是不允許建立新的繳費賬戶的。
綜上所述,農民工超過了法定的退休年齡打工,用人單位不給交社保是否違法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判斷,如果農民工雖然超過了法定的退休年齡,但本身是繳納了養老保險的,只是繳費年限不足15年,由于不符合社保待遇的領取條件,按照社保法的規定是可以繼續繳納社會保險的,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不繼續繳納社保是違法的;如果農民工超過了法定的退休年齡才外出打工,由于沒有繳納過社保,用人單位以已經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為由不繳社會保險,這是完全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