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一年沒有簽合同,保險只辦理了三險,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現在想離職,怎么才能讓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你說的這個最大化估計就是想通過離職來爭取公司給予經濟補償,然后為你補繳醫療保險等,估計能達到這些個目標就已經是利益最大化了。
到公司一年了,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視為勞動者已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正好已經入職一年了,你這種情況已經符合視為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不管用人單位承認不承認,按照法律的規定,你已經視為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對于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既不影響的在用人單位應當享受的權利,同時也不會影響你在維權時應該主張的權益。
對于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會受到什么處罰,或是勞動者可以享受哪些權利呢?勞動合同法也是有明確的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當然這個權利的主張是有前提條件的,就是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但是現在你已經滿了一年,那么是不是可以主張在用人單位十一個月因為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的工資,滿一年的以后因為屬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就不能再主張二倍的工資。
在社保的辦理方面,雖然用人單位為你辦理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令人感到不解的是,用人單位這樣操作的動機是什么?畢竟醫療保險是最為重要的一種社會保險,而且現在的生育險已經包含在醫療保險之中。在社會保險中,我認為最重要的實際就是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一個是解決養老的問題,一個是解決就醫的問題。所以在繳納社會保險的問題中,用人單位沒有履行社保法中關于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責任和義務,雖然繳納了部分社會保險,但是由于沒有繳納醫療保險和生育險,所以是屬于沒有足額繳納社會保險,也屬于沒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鑒于這種情況,可見這個單位的管理思路和操作思路是有問題的,在這樣的單位工作肯定也沒有什么發展前景,只要有一定社保知識或是工作能力的職工,都會選擇離職。但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個人離職是不能給予經濟補償的,要想保障離職后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只能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的規定進行離職。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只繳納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但是沒有繳納醫療保險和生育險,顯然是沒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所以按照這一條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的。
自己主張的權利有這么幾項。一是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之內沒有和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要求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除去已支付的工資以外,還要支付11個月的工資;二是沒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要求離職后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甚至還可以主張經濟賠償,畢竟用人單位違法是導致自己離職的主要原因;三是為自己補繳一年的醫療保險;四是為自己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
綜上所述,如果以上四項權利的主張你都能夠順利達成,那么你自己權益最大化可能就算是得到體現了。但是路漫漫長修遠兮,要順利主張這四項權利并不是那么一帆風順的,唯一的辦法就是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申請勞動仲裁,仲裁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維權的道路上依然充滿艱難與險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