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事業單位工作20年,沒簽合同沒保險,現在單位要辭退員工,有什么補償嗎?該怎么辦?既然是事業單位,就應該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能認為是事業單位就耍小脾氣,將法律法規視為兒戲,這既是對職工不負責任,也是對用人單位不負責任。
一,關于關系是否成立的問題
你在單位工作了20年,不管有沒有勞動合同,和這個單位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這是肯定的。而過去很多事業單位法律意識淡薄,進人出人都是領導一句話。但是進人可以,現在要一句話把人打發走,可能就沒有那么容易了,特別是一個在本單位工作了20年的老員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這些規定來界定,你在事業單位工作了20年,雖然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已經是屬于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所以對沒有勞動合同這個問題,對你正常維權是沒有任何影響的,只要在單位找幾個人證明你在這個單位工作,想辦法將過去的從事的工作寫一個簡單記錄,考勤、工資流水,現在的監控錄像等都可以作為證據。
二,單位辭退你時自己可以主張的權利
現在單位要辭退你至少這幾項權利是可以主張的。
一是養老保險的補繳問題。要將養老保險的補繳作為主要的問題提出來重點解決。就是要求用人單位補繳你從到單位工作開始到離開時期間20年的養老保險,這個部分由于事關今后的養老待遇,也是自己后半生的依靠,所以要當成重中之重來解決,這個問題解決好了,你的后半生就有了保障,有了依靠。
二是經濟補償的問題。對于經濟補償我們要看用人單位是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第一是不是提前了30天書面面通知,如果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是書面通知了但沒有提前30天,用人單位就需要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第二個就要看你今年多少歲。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在同一個單位工作15年以上,且距離法定的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屬于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范疇。
如果你今年屬于男性超過了55歲,女性超過45周歲,這都是屬于距離法定的退休年齡不足5年,再加上你在單位工作了20年,是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那么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你的年齡男性在55歲以下,女性在45歲以下,這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支付20個月的標準工資,如果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支付40個月的標準工資。
三是自己的工資標準問題。作為單位用工,如果每月支付的工資標準低于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也構成違法,除了要補齊以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部分以外,這也是一個爭取經濟賠償,而不是經濟補償的有力證據。
三,觀點歸納,這幾個要點需要認真把握
一是勞動合同的問題。你在事業單位工作了20年,由于用人單位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是可以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影響你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是社保補繳問題。用人單位應當為你補繳沒有繳納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必要時還可以主張補繳住房公積金。
三是經濟賠償金問題。用人單位既沒有繳納社會保險,也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你在單位工作了20年,如果你距法定的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那么用人單位必須要支付你40個月的標準工資。
四是工資問題。如果工資達到當地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的,這沒有什么問題,如果低于最低工資標準,那屬于違法,需要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補齊,并支付相應的資金利息。
綜上所述,你在事業單位工作了20年,用人單位既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現在辭退你,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補繳社會保險。維權步驟可以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協商解決不了問題直接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