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離職時間沒有超過兩年,那么隨時可以向公司追討,若公司不肯將過去差額部分進行補齊,那么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也可以向當地人社部門進行舉報。只要證據確鑿,那一定是可以得到支持的,處理過程也是快速的,結果會是令人滿意的。
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也就是我們所說的五險一金,這是單位的法定繳費義務,是沒有任何借口可以逃脫和違背的。在社保法第12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計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在這其中,繳費基數是按照本人的實際工資來作為繳費基數,而不是所謂的基本工資數來去繳納的。
同樣在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規定,養老保險以企業職員工的月工資作為繳費工資,當員工的月工資高于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時,按照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深圳戶籍的員工當本人的實際工資低于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時,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非本市戶籍的員工繳費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
所以大家看到這條時,就會忽然明白,其實單位所制定的基本工資2200元,有可能就是深圳市的最低工資標準。單位想盡可能少繳納單位應該承擔的社保費用。因為在社保費用的整體繳納過程中,由單位和個人合并繳納,其中單位繳納的是大頭是大頭,而個人從公司中扣的是小頭。
那么在職工取得的實際工資的計算范疇中,不僅僅是包括所謂基本工資,而且還包括績效獎金,各種津貼以及加班費等等,其實就是員工稅前應得工資。這才是社保繳費的基數計算標準。
員工在職期間,有可能考慮到索要這部分的損失,會遭到單位的一些工作刁難,所以不太敢主張自己的權利,那么在離職之后是完全可以去主張的。手頭最重要的證據就是需要在工作期間的工資表,以及勞動合同,然后就是去社保部門調出來的,繳納社保的各項記錄。有這些證據就是足夠的了,因為實際發放工資數同繳納社保的基數完全對不上,那么公司可以充分的證明,未按實際工資數進行繳納。
勞動者主張自己的權利,是社保法和勞動法賦予的合法權利,大膽的去行使吧,一定能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