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這個檔案出生時間,與身份出生時間相差五年之多,這是明顯有投擊作弊嫌疑存在的。對此類典型案例問題,應一律依據本人原始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進行認定,并以此為據辦理法定退休手續沒商量。
大家知道,身份證是后辦的,而且,身份證出生時間需要一律將陰歷時間換算成公歷時間的。因此,身份證上的具體出生時間,應與人事檔案記錄情況保持大體一致,或因農歷與公歷換算稍靠后一些時間,這才是合乎情理與邏輯規律的。
很顯然,題主人事檔案所記錄的本人出生時間,居然與本人身份證出生時相差整整五個年頭,這種特殊情況是十分罕見與不正常的,對此極端情況無論如何都不能聽之任之,絕不能讓弄虛作假人為更改檔案的作假者,撈到任何的優惠與好處。
總之,鑒于此極端的惡劣情節客觀存在,壓根上就不存在將檔案出生時間,同身份證所登記時間結合起來加以考慮,并進行斟酌處置的可能,也就是毫無商量余地與空間,即以本人檔案1966年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作為辦理其法定退休年齡的基準時間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