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
按照社保法的規定,公司應當在員工入職后的三十日天內,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實際一般的公司都是在員工領取第一個月的工資時,就要為員工繳納社保。
但是很多公司出于自身人力資源成本的角度來考慮,都要想方設法在員工的社保繳費上做文章,有的是不繳納,有的是不全額交納,其實這些不但是違反了國家的法律法規,同時也是損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作為員工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要求公司給予賠償。員工可以主張如下幾項權利:
一是要求公司為員工補繳在公司工作期間應當繳納的社保。
這是大多數人維權最基本的主張。由于社保會保險有的具有一定的時效性,所以一般大都是主張養老保險,但是對于醫療保險也有個繳費年限的積累和個人賬戶資金的問題。所以主張時重點是補繳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這三險。養老保險主要事關今后自己能否退休或是能否按時辦理退休的重大權利。由于年齡不可能倒退,如果不補繳有可能自己今后無法辦理退休,影響自己的是一輩子而不是一陣子,這是需要重點主張的;醫療保險雖然有一定的時效性,但是由于醫療保險的累計繳費年限可以在今后辦理退休后,依法享受醫療退休待遇,這個繳費年限失去了也是無法找回的,加之個人賬戶有一定的返還比例,這是個人的錢;失業保險由于涉及到自己失業以后能否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問題,如果公司沒繳納失業保險的,即使是非本人意愿離職也是無法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
二是如果公司無法補繳社保造成的損失,需要公司賠償。
這種情況主要是經過仲裁機構裁定公司要為員工補繳社保,但是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導致無法補繳的,這種情況給職工造成的損失和傷害是非常大的,所以可以要求公司賠償自己今后不能按時辦理退休的經濟損失和醫療損失、失業保險金的損失等。這個損失的計算一般是按照公司應繳納的社保費用、滯納金、應當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總和來進行計算,可能需要走訴訟程序才能完成。
三是離職賠償。
由于公司沒有繳納社會保險導致員工主動離職的,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離職。這種離職和一般的離職不一樣,由于是公司違法在先,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給予經濟賠償,而不是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是在公司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本人在公司工作時一個月的標準工資。標準工資為本人離職前十二個月工資的平均工資。經濟賠償則是在公司工作一年補償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的二倍。
如果公司按照第一條規定,為員工補繳了在公司工作時需要繳納的社保,補交以后是不能要求公司再給予賠償的,只有在無法補繳的情況下才能要求給予賠償;但是即使公司為員工進行了補繳,離職時仍然可以要求給予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