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9 10:01:12 來源:網絡投稿
萍鄉公積金提取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合法權益,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江西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依照本辦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部分或全部存儲余額的行為。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的受理、審核、支付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證明材料;管理中心應遵循公平、公正、依規辦理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萍鄉市轄區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業務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工作所在地無住房且租賃自住住房的;
(四)喪失勞動能力或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五)退休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第七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同時提取住房公積金,符合本規程第六條第(二)、(三)、(四)項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時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 職工符合提取條件但同時未還清個人住房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必須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證明資料
第九條 本辦法要求職工提供的有效證明資料均指原件和復印件,管理中心對照審核后,原件不需要保留的退還申請人,復印件留管理中心存檔。
第十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交《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身份證、銀行卡(存折)以及不同提取情形規定所需要的申請材料。職工符合本規程第六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其配偶、子女、父母需同時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還應提供與職工的關系證明;委托他人代辦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還應提供管理中心認可的相關委托證明。
(一)購買商品房的,提供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不動產登記中心出具的《預告登記證》、首付款的稅務票據;異地購買住房的除提供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購房稅務票據外,還需提供繳存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指父母、子女)在購房地的戶口或工作證明(申請期限為1年,時效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計算)。
(二)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提供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合同)和補繳差價票據(申請期限為1年,時效自補償協議或合同簽訂之日起)。
(三)購買存量房(二手房)的,提供過戶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完稅(票)證或免稅證明(申請期限為1年,時效自房屋所有權證發證之日起計算)。
(四)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與承建方簽訂的建房協議或建房造價預算,其中:在城鎮國有土地上建房的,提供縣級以上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批準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在農村集體土地建房的,提供鄉鎮以上政府部門批準的文件、職工或配偶建房所在地的農業戶口簿(申請期限為2年,時效自最近發證時間之日起計算)。
(五)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翻建、大修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建設規劃部門的翻建批文或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為D級證明書與承建方簽訂的翻建、大修房協議或翻建、大修房屋造價預算(申請期限為2年,時效自最近審批或發證時間之日起計算)。
(六)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其中: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借款合同、銀行出具的還款明細,提前償還全部住房貸款本息的,還應提供已還清憑證;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原則上按協議委托提取還款方式辦理(未簽訂委托提取協議或提前結清貸款的,攜帶借款人身份證申請辦理)。
(七)租賃自住住房的,其中: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房租支付憑據;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和配偶家庭無住房證明及租房憑據,一年一提。
(八)喪失勞動能力、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1、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供縣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證明和職工所在單位出具的因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證明。2、職工本人及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提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證明和醫療費用票據、與患者的關系證明以及職工所在單位出具的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證明。重大疾病指以下八種:(1)惡性腫瘤;(2)患慢性腎衰竭(尿毒癥);(3)再生障礙性貧血;(4)心臟瓣膜置換手術;(5)冠狀動脈旁路手術;(6)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7)重大器官移植手術;(8)主動脈手術(申請期限為1年,時效自出院之日起計算)。
(九)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明。如繳存人未取得退休審批文件,可按國家有關退休年齡規定,依據身份證辦理。
(十)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十一)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提供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文件或協議。
(十二)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提供該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證明、與死亡職工的關系證明或遺贈證明及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身份證。
(十三)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第三套住房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家庭住房套數以申請人工作地縣級以上房產檔案室(館)出具的證明為依據。
(十四)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四章 提取額度
第十一條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一定比例。職工同一套住房申請支取金額加貸款金額不超過購房款總額。
第十二條 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取額度不得超過當期應還款本息總額,提前還清貸款的,提取額度不得超過貸款余額。
第十三條 租賃自住住房的,提取額度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實際支付房租總額。
(一)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按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由管委會根據本地市場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積,確定租房提取額度(600元/月)。
第十四條 喪失勞動能力或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一)喪失勞動能力的,除按規定保留一定的余額外,其余住房公積金可全部提取;
(二)職工本人及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提取額度不得超過醫療保險管理機構核定的個人自費總額。
第十五條 職工符合本規程第六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需同時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本章規定的提取額度,提取后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應保留200元的余額。
第十六條 職工依照本規程第六條第(五)、(六)、(七)、(八)項規定,可以一次性提取帳戶內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十七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五章 提取支付方式
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采取轉帳支付方式,不得通過現金支付,準予提取的,采用轉帳支付方式轉入職工提供的銀行存折(卡)或還款扣款賬戶內。
第六章 提取程序
第十九條 職工憑提取證明材料,向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在《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單位不為職工出具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的,職工可以憑規定的有效證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或縣區辦事處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條 職工持《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及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管理中心應加強對提取業務的審核、審批管理,建立健全提取審核、審批授權制度、管理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和檢查稽核制度。
第七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職工及所在單位或相關機構利用虛假材料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應當停止支付或責令職工限期退回所提金額,取消該職工及其配偶3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金貸款資格且計入征信記錄,并根據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江西省人民政府糾正行業和部門不正之風辦公室、江西省監察廳、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贛建金[2010]9號)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管理中心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業務(服務)操作指南,規范業務操作行為。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萍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