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新政已在多省份落地。各地均明確繳存比例最高不得超過12%,允許困難企業降低繳存比例、緩繳公積金。公積金繳存比例下調后,“限高”群體公積金減少。有效益良好的企業趁機降低繳存比例,一些企業更愿意以現金抵公積金。
01多省份最高繳存比例從20%、15%等調降到12%
4月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從2016年5月1日起兩年內,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對高于12%的一律予以規范調整,同時由各省(區、市)結合實際,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據了解,此前各地公積金繳存比例差異較大。多數省市如北京、山東、山西、河南、浙江、黑龍江等繳存上限為12%,上海基本公積金繳存上限為7%,一些省市繳存上限超過12%。
小保菌發現,目前已有河北、天津、福建、吉林、寧夏、青海、重慶、安徽等地出臺了階段性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具體辦法。在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方面,各地均明確不得超過12%。
此次調整中,此前執行公積金最高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各15%的福建、重慶、天津,一律從5月調整為單位和職工各12%;吉林、安徽公積金單位繳存比例上限從20%調至12%。山西、河南、黑龍江多地公積金繳存上限本來就是12%,不存在限高問題,目前沒有出臺方案。
多地在“限高”的同時還“保低”。青海省明確,各類企業繳存住房公積金比例,單位繳存部分可根據企業經營狀況自行確定,不得低于5%;長春市明確,除部分資金不足的企業可以申請階段性降低繳存比例外,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比例不低于7%。
02“限高”群體公積金減少,有企業以現金充抵公積金
對于廣大職工來說,最為關心的莫過于公積金繳存比例“限高”,困難企業低繳、緩繳后,公積金發生哪些變化?
——“限高”群體公積金減少。
——個別效益良好企業借機降低繳存比例。
——有不少企業更愿意以現金抵公積金。
03專家建議盡快出臺細則 謹防“緩繳補繳”為“不繳”
對于緩繳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經營困難企業須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實施。待企業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恢復繳存并補繳其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小保菌發現,在現實操作中,緩繳公積金往往以企業意志為主,經常變為“不繳”。有專家建議,要防范“補繳”政策被企業變通為“不繳”,進一步出臺相關細則,明確緩繳時間表。對于經營確實困難的企業,管理部門雖允許其暫時不為員工繳納公積金,但仍需對其經營狀況改善后的補繳行為進行規范。對于存在拖欠工資或惡意不給職工繳納公積金的企業,則不應允許其降低繳納標準、甚至緩繳,公積金管理部門、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及工商等部門應齊抓共管,對此類公司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