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逐步實現全民享有醫療保障,訂立《眉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如下是辦法全文,歡迎閱讀!眉山市城鎮居民" /> 為進一步完善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逐步實現全民享有醫療保障,訂立《眉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如下是辦法全文,歡迎閱讀!眉山市城鎮居民"/>
為進一步完善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逐步實現全民享有醫療保障,訂立《眉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如下是辦法全文,歡迎閱讀!
眉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逐步實現全民享有醫療保障,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精神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眉山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遵循以下原則:
(一)保障水平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支付能力、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三)實行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統籌與住院統籌相結合,不建個人帳戶、保住院、保當期。
(四)符合參保條件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實行自愿參保。
(五)資金籌集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適當補助。
(六)統籌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
第三條 全市實行統一政策,分別管理、分級運行、獨立核算,并建立全市風險調劑儲備金制度,調劑比例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5%。待條件成熟后,實行市級統籌。
第四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辦法,具體承辦所轄統籌范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
第二章 參保范圍
第五條 眉山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人員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鎮大中小學階段的在校學生(包括大學本專科、職業高中、中專、技校、特殊教育學校)、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都可自愿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章 基金籌集及政府補助
第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眉山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為繳費基數。每年度繳費標準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根據上年度眉山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行狀況確定并公布。
第七條 參保對象自愿參加補充醫療保險,加強醫療保障。其繳費、醫療待遇標準及管理辦法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政府補助標準:凡參保對象由政府每人每年進行補助(從2010年起按120元/人的標準執行)。在此基礎上,對屬于以下參保對象的由政府再給予補助。
(一)對屬于低保對象或殘疾的在校學生和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參保所需的家庭繳費部分,由各級政府每人每年再補助。
(二)對其他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難參保對象,其家庭繳費按應繳費金額的60%左右計算,剩余部分由各級政府每人每年再補助。屬于低保對象的參保繳費補助,由民政部門在醫療救助金中補助,不足部分由政府補差;屬于殘疾對象的參保繳費補助,由殘聯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補助,不足部分由政府補差。
其中,低保對象的成年人在享受上述補助后,再由區縣民政部門從醫療救助金中給予其家庭繳費金額50%的資助。
(三)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扶養人、撫養人)的 三無人員 參保繳費全額補助,由民政部門醫療救助金補助,不足部分由政府補差。
(四)凡享受補助人員,符合補助多種條件的,只選其一,就高不就低。
(五)已享受本辦法補助的參保人員不再享受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補貼。凡享受靈活就業醫療保險補貼的人員只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九條 市、區縣政府按屬地管理原則,將補助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條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對本單位職工家屬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給予適當補助,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鼓勵政策。
第十一條 參保繳費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年度預繳制,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為繳費期。
(二)城鎮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持本人身份證、戶口薄,在繳費期內到戶籍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社區勞動保障所(站)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在校學生由所屬學校統一辦理。
第四章 醫療保險待遇及基金支付
第十二條 醫療保險待遇期限
(一)按自然年度繳費的參保對象,醫療保險待遇享受期為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按學年度繳費的在校學生,醫療保險待遇享受期為參保當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
(二)逾期繳費在3個月以內(截止參保當年的3月31日)補繳費用的,醫療保險待遇從補繳月的次月起開始計算。
(三)逾期繳費超過3個月(參保當年的3月31日后)的視為斷保,允許補繳,補繳后視為連續繳費,但醫療保險待遇從補繳之月起第7個月開始計算。
(四)新入戶籍人員(市外遷入人員和新生嬰兒)入戶當年內辦理參保登記繳費手續的,自繳費月的次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其他新參保對象,自參保繳費之月起第7個月開始計算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參保對象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藥品按四川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范圍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的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用,其數額在統籌基金起付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由統籌基金按規定進行支付。
第十四條 統籌基金支付標準
第一部分:普通門診醫療費用
(一)報銷比例:三級以下(不含三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均為50%。
(二)一個參保年度內統籌基金支付限額:未成年人(含18周歲以上在校學生)27元,成年人(不含18周歲以上在校學生)50元。
第二部分:住院醫療費用
(一)起付標準
1.未成年人(含18周歲以上在校學生):三級醫療機構以下無起付線,三級醫療機構為660元。
2.成年人(不含18周歲以上在校學生):社區衛生服務中心100元,一級醫療機構260元,二級醫療機構:縣級醫院360元、市級醫院460元,三級醫療機構660元。
3.一個參保年度內多次住院的,每次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100元。
(二)報銷比例
1.一級醫療機構75%,二級醫療機構70%,三級醫療機構65%。屬于低保對象和 三無人員 在上述報銷比例之上增加10%。
2.參保人員(不含在校學生和未成年人)連續繳費每滿一年,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報銷比例逐年提高0.3個百分點。
第十五條 門診重大疾病。各種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器官移植術后抗排異治療、慢性腎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療、心臟安置起搏器后維持生命的治療、精神病,在備案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視為住院醫療費用,一個參保年度只計算一次起付標準。
第十六條 一個參保年度內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上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每年的標準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屆時公布。跨年度住院的,報銷的醫療費用計入報銷時所在年度的最高支付限額。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單獨列帳,收支平衡。如出現缺口,按風險調劑金辦法處理。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經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的業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八條 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區域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按規定及時支付醫療保險待遇,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監督管理,并接受社會監督。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與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第六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十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參照現行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執行。
第七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部門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會同成員單位對相關工作宏觀指導和協調。各職能部門及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要密切配合,切實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開展。
(一)發展改革委負責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財政部門負責各項補助資金預算,督促落實補助資金,加強資金監督管理。
(三)衛生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醫療機構管理的配套文件,加強對醫療機構執行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的監督工作。
(四)民政部門負責低保對象和 三無人員 認證工作,在規定時間內將相關資料與鄉鎮(街道辦事處)銜接,積極籌措補助資金,確保補助資金及時到位;協助做好低保家庭、 三無人員 參保工作。
(五)殘聯負責殘疾參保對象的認證工作,在規定時間內將殘疾人員相關資料與鄉鎮(街道辦事處)銜接,積極籌措補助資金,確保補助資金及時到位。
(六)教育部門配合做好在校學生的參保組織和認證工作,督促各所屬學校及時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七)藥監部門負責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質量監管工作。
(八)物價部門負責研究完善醫療服務收費標準和藥品價格的監督管理工作。
(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與財政、各鄉鎮(街道辦事處)銜接參保對象繳費及補助資金及時安全繳入專戶,并及時辦理參保對象醫療保險待遇支付。
(十)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及時與相關部門銜接。
(十一)各負責補貼的責任部門,其補貼資金應在當年底前到位,以確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正常支付。
第八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成立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各區縣政府、勞動保障、發展改革委、財政、民政、教育、衛生、藥監、殘聯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市勞動保障局,具體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領導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設置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市設醫療保險管理局,區縣要在現有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中增設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股。社區基層服務平臺原則上按4000名參保人員配設1名工作人員的比例配備。
第二十三條 各級政府將社區服務平臺工作人員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四條 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支付工作。
第二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所需機構、編制、經費,由市、區縣政府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和解決。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參保對象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有違紀違法行為的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與定點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合謀騙取醫療保險基金;
(二)貪污、挪用醫療保險基金;
(三)工作不負責或違反財經紀律造成基金損失;
(四)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索賄受賄、徇私舞弊。
第二十八條 承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舉報的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
(二)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索賄受賄、徇私舞弊;
(三)不認真審查證件,出具虛假證明材料,造成政府補助資金流失。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支付能力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際運行情況,按照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 的原則適時提出調整意見。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眉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眉府發〔2008〕14號)廢止,其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規定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為實現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醫療保障體系的目標,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下面就是理財序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永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僅供參考!
永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201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妥善解決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保基本、廣覆蓋、可持續的方針。
第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 市級統籌、屬地管理、分級經辦 的基本原則,實行 四統一分 的管理模式,即全市實行統一的醫療保險政策、業務經辦管理、醫保基金管理、網絡管理平臺,業務分級經辦。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市醫保經辦機構負責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經辦管理和業務指導。縣區(管理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縣區(管理區)醫保經辦機構具體經辦所轄區域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
財政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管理,落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困難居民補助資金和工作經費,做好基金運行的監管。
教育部門和各大中小學校負責做好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工作。
衛生部門負責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管理。
民政部門負責低保對象等參保對象的身份認定,協助做好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人等城鎮困難居民的參保繳費工作。
殘疾人聯合會負責重度殘疾人員身份認定,協助做好重度殘疾人員等參保對象的參保繳費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審計、物價、藥品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協助做好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社區負責所轄區域城鎮居民參保繳費經辦工作。
第二章 參保范圍和對象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全市各類學校(包括各中小學校、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各高等院校和技師學院等)的學生,少年兒童;
(二)城鎮非從業居民;
(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確有困難的從業人員,可以自愿選擇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章 基金籌集和管理
第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暫定為:
(一)在校學生、少年兒童每人每年30元;
(二)其他城鎮居民每人每年190元;
(三)非學生兒童的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每人每年60元;
(四)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110元;
(五)城鎮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扶、撫)養義務人的 三無 人員免繳費。
第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享受財政補助的標準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市、縣區政府(管理區)應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并于當年6月底以前撥付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專戶。
第九條 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三無 人員等城鎮困難居民個人繳費的差額部分,在城市醫療救助資金中列支,由財政部門及時劃撥至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專戶。
第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以下四部分組成:
(一)城鎮居民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財政補助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單獨設賬,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分級支付。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風險儲備金制度,風險儲備金暫按基金年收入的3%逐年提取,但總量累計達到統籌基金年收入的15%后不再提取,專項用于彌補特殊情況下出現的基金支付風險,風險儲備金及取得的利息,全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出現的收支缺口,應先動用風險儲備金,風險儲備金不足支付時,由市、縣區財政負責解決。
第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經費按不低于基金籌集總額的2%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提取。
第十四條 每年的8月1日至10月31日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集中繳費期間,參保人員在每年8月1日至10月31日繳納下一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并享受下一年度的醫療保險待遇。在非集中繳費期間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自繳費的第四個月起開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至當年12月31日。
第十五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新生兒在三個月內繳納當年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自繳費當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在三個月后參保繳費的,自繳費的第四個月起開始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條件的人員,分別按以下形式參保:
(一)在校學生以所在學校為單位組織繳費參保。
(二)除本條(一)項外的其他城鎮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在鄉鎮、社區勞動保障站(所)繳費參保。
第四章 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結算年度。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人員共同負擔,不建立個人帳戶。
第十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設置住院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
一個結算年度內每次住院的起付標準為:三級醫院300元,二級醫院200元,一級醫院100元,轉外醫院為700元。
一個結算年度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8萬元(包括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的意外傷害一次性補償金等)。
第二十條 參保人員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其金額在起付標準以下的部分由個人自負,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共同負擔:
(一)一級醫院(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基金支付85%;
(二)二級醫院基金支付80%;
(三)三級醫院基金支付75%;
(四)轉外醫院基金支付60%;
參保人員連續參保繳費5年以上的,從第6年起,其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每年提高1%,但累計提高比例最多不超過5%。中途斷保續保的,連續參保繳費年限從續保之年起重新計算。
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部分,由個人自負。
第二十一條 學生、兒童發生無第三方責任人的意外傷害事故,直接導致死亡的,統籌基金一次性補償10000元,但統籌基金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不能超過8萬元。
第二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門診統籌制度。參保人員在實行即時結算聯網管理的二級以下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統籌基金支付50%。一個結算年度內的門診醫療費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00元,未入學兒童每人每年100元,超出最高支付限額的門診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
大中小學生門診統籌醫療費每人每年10元,由學校統籌管理,用于保障學生門診醫療,門診醫療費最高支付限額每人每年100元。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員患病,應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實行即時結算聯網管理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其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報銷。
第二十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執行國家、省、市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有關規定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協議管理藥店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對定點醫療機構實行目標管理考核。
第二十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協議管理藥店應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做好參保人員就醫、購藥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十七條 參保人員下列情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列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自殺、自殘、他傷、打架斗毆、酗酒、吸毒、服刑期間;
(二)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及其他責任事故;
(三)工傷、職業病的醫療和康復;
(四)因美容、矯形、生理缺陷等進行治療的費用;
(五)其他違法行為導致病、傷、殘的;
(六)境外及港、澳、臺地區就醫的;
(七)未經批準擅自轉院或在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
(八)無正當理由超過辦理時限的;
(九)國家和省、市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其他不支付費用情形。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隨著經濟發展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變化的需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有關政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永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永政發[2008]5號)、《關于調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永政發[2009]19號)、《關于做好學生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永政辦函[2009]82號)廢止。
云南省政府發布《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下面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云南省2017城鄉醫保整合政策,歡迎閱讀!
云南省2017城鄉醫保整合政策
意見指出,明年1月1日起,將在全省范圍內整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統一覆蓋范圍、統一籌資政策、統一保障待遇、統一醫保目錄、統一定點管理、統一基金管理,實現云南所有居民的同保同籌,醫保服務更加公平。
目前,我省已初步構建了包括職工基本醫保、城鎮居民基本醫保、新農合為主體,大病保險為拓展,其他多種形式醫療保險為補充的覆蓋城鄉居民的醫療保障體系,全省農村、城鎮居民參保率已達到95%以上,實際參保人數近4000萬。雖然已基本實現 全民醫保 ,但其中仍存在著城鄉差別。
意見要求,將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鄉居民納入到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的參保范圍中。也就是說,參保居民將不再區分農村和城鎮居民、本地或外來人員,不受城鄉戶籍限制。
意見還要求,統一保障待遇,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統一籌資政策,將城鄉居民基本醫保政府補助標準人均提高到420元。
在今年8月
出臺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制度的政策
到9月底
制定出臺統一城鄉居民保障待遇的政策措施
到10月底
制定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保藥品目錄
城鄉醫保整合六個 統一
統一覆蓋范圍
城鄉居民醫保制度覆蓋范圍包括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所有應參保(合)人員,即覆蓋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鄉居民。農民工和靈活就業人員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困難的可按照當地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醫保。
統一籌資政策
堅持多渠道籌資,繼續實行個人繳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為主的籌資方式,鼓勵集體、單位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給予扶持或資助。各地要統籌考慮城鄉居民醫保與大病保險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確定城鄉統一的籌資標準。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個人繳費標準差距較大的地區,可采取差別繳費的辦法,利用2—3年時間逐步過渡。整合后的實際人均籌資和個人繳費不得低于現有水平。
完善籌資動態調整機制。在精算平衡的基礎上,逐步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適應的穩定籌資機制。逐步建立個人繳費標準與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銜接的機制。合理劃分政府與個人的籌資責任,在提高政府補助標準的同時,適當提高個人繳費比重。
統一保障待遇
遵循保障適度、收支平衡的原則,均衡城鄉保障待遇,逐步統一保障范圍和支付標準,為參保人員提供公平的基本醫療保障。妥善處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做好過渡與銜接。
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參保人員發生的住院和門診醫藥費用。穩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進一步完善門診統籌,逐步提高門診保障水平。逐步縮小政策范圍內支付比例與實際支付比例間的差距。
統一醫保目錄
統一城鄉居民醫保藥品目錄和醫療服務項目目錄,明確藥品和醫療服務支付范圍。各省(區、市)要按照國家基本醫保用藥管理和基本藥物制度有關規定,遵循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技術適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則,在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目錄的基礎上,適當考慮參保人員需求變化進行調整,有增有減、有控有擴,做到種類基本齊全、結構總體合理。完善醫保目錄管理辦法,實行分級管理、動態調整。
統一定點管理
統一城鄉居民醫保定點機構管理辦法,強化定點服務協議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評價機制和動態的準入退出機制。對非公立醫療機構與公立醫療機構實行同等的定點管理政策。原則上由統籌地區管理機構負責定點機構的準入、退出和監管,省級管理機構負責制訂定點機構的準入原則和管理辦法,并重點加強對統籌區域外的省、市級定點醫療機構的指導與監督。
統一基金管理
城鄉居民醫保執行國家統一的基金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和基金預決算管理制度。城鄉居民醫保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 收支兩條線 管理。基金獨立核算、專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結合基金預算管理全面推進付費總額控制。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確保應支付費用及時足額撥付,合理控制基金當年結余率和累計結余率。建立健全基金運行風險預警機制,防范基金風險,提高使用效率。
強化基金內部審計和外部監督,堅持基金收支運行情況信息公開和參保人員就醫結算信息公示制度,加強社會監督、民主監督和輿論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