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石家莊市城"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石家莊市城"/>
近日,《石家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出臺,自2017年1月起實施。關系到大家的看病報銷,一定要看仔細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石家莊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市市區(新華區、橋西區、長安區、橋東區、郊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內所有單位及其職工,都必須按照屬地原則參加石家莊市市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統一的政策。
第三條(略)
第四條(略)
第二章實施范圍和對象
第五條本市市區內所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均列入本市市區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范圍。
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城鎮私營企業等。
第六條用人單位的在職職工(含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城鎮戶口臨時工)、退休人員(含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均為基本醫療保險的對象。
第三章管理機構及職責(略)
第四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一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按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6.5%繳納;職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的2%繳納,由用人單位代為扣繳。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作相應調整。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行政機關單位列 經常性支出 的 社會保障費 ;事業單位列 事業支出 的 社會保障費 (專職從事經營活動的職工繳費列 經營支出 的 社會保障費 );企業單位列 應付福利費 , 應付福利費 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列入成本。
第十三條職工工資收入按國家統計局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第十四條私營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及職工,以本市市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
第十五條新建單位或用人單位當年新參加醫療保險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以本市市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第十六條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納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由用人單位再就業服務中心負責繳納,繳費基數為本市市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
第十七條停薪留職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本人或聘用單位負擔,由保留其行政關系的用人單位按本市市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8.5%代為收繳。
第十八條職工上年度工資收入低于本市市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市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
第十九條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條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月繳納。用人單位和職工從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下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申報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及勞動保障部發布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破產時,應按照破產法及有關規定,優先償付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還要為在職職工繳足1年和為退休人員繳足以后所需(計算至70周歲)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發生變更或實行租賃、承包經營時,接收或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原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醫療保險責任,繳納其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滯納金。用人單位終止后無接收或無繼續經營者的,按用人單位破產時的辦法處理。
第五章個人賬戶的建立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醫保中心為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建立個人賬戶。
在職職工個人賬戶由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全部和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一部分構成。單位繳費部分以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為基數按下列比例劃入:35周歲以下的為0.5%;滿35周歲不滿45周歲的為1%;45周歲及其以上的為2%。職工年齡段發生變化后,由醫保中心從次月起為其變更個人賬戶記入比例。
退休人員的個人賬戶,以本人基本養老金(養老保險統籌口徑)為基數,按6%的比例全部從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中劃入。
第二十五條個人賬戶主要用于支付職工本人的門診醫療費和其他應由本人負擔的醫療費。
第二十六條個人賬戶使用醫療保險卡(IC卡)通過計算機網絡系統管理。
個人賬戶于年初或參保當月核定當年應記入額,并分配到每個月中。職工就醫時,只能使用當月以前實際注入的金額,超出部分由本人負擔。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可預繳若干個月的醫療保險費,醫保中心據此為其職工一次性注入個人賬戶。職工就醫時,按實際注入額使用個人賬戶。
第二十七條職工的IC卡要妥善保管,損壞或丟失后,應持所在單位證明,及時到醫保中心辦理換發、掛失和補發手續。醫保中心應及時通知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通知前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負擔。個人賬戶余額待核實后再結轉使用。
第二十八條個人賬戶當年歸集的醫療保險基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利息并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只限于支付醫療費用,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
第二十九條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員的個人賬戶按月發給本人。
第六章統籌基金的建立和支付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個人賬戶以外的部分作為統籌基金,由醫保中心統一管理使用。
第三十一條統籌基金用于支付職工住院、急診搶救(急診搶救病種目錄見附件)、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尿毒癥門診透析及腎移植后門診使用抗排斥反應的藥物所發生的醫療費中超過起付標準后個人負擔以外的費用。
第三十二條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的起付標準原則上按本市市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0%左右確定,且按醫療機構的級別區分。未超過起付標準的醫療費用由職工個人負擔。起付標準每年調整一次,2000年度的起付標準為:
(一)在一級及其以下醫療機構就醫時,在職職工為500元、退休人員為400元;在二級醫療機構就醫時,在職職工為650元、退休人員為550元;在三級醫療機構就醫時,在職職工為850元、退休人員為750元。
醫療機構未評定級別的,參照基本標準相同的醫療機構級別執行。
職工在一個年度內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醫療費超過起付標準的,其起付標準在所住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的基礎上依次降低30%,但起付標準最低不低于200元。
(二)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尿毒癥門診透析及腎移植后門診使用抗排斥反應的藥物醫療費的起付標準按年度計算,執行就醫醫療機構的起付標準。
第三十三條職工一次住院是指辦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續的過程。急診搶救與住院不間斷的,視為一次住院。
一次住院診治過程跨年度的,按診治終結時間確定年度。
第三十四條超過起付標準部分的醫療費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但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個人負擔比例根據醫療費的數額分檔計算,根據醫療機構的級別分別確定。
在職職工個人負擔比例如下:起付標準以上至5000元部分,在一級及其以下醫療機構就醫為18%,在二級醫療機構就醫為20%,在三級醫療機構就醫為22%;超過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在一級及其以下醫療機構就醫為13%;在二級醫療機構就醫為15%,在三級醫療機構就醫為17%;10000元以上部分,在一級及其以下醫療機構就醫為8%。在二級醫療機構就醫為10%,在三級醫療機構就醫為12%。
退休人員個人負擔比例在在職職工個人負擔比例的基礎上,分別降低三個百分點。
職工住院、急診搶救、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尿毒癥門診透析時,采用屬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診療項目,以及使用屬于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 乙類目錄 藥品的,個人先自付20%,其余80%再由個人和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
第三十五條經批準轉往市內非定點醫療機構或外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個人負擔比例提高20%。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患甲類傳染病(鼠疫、霍亂)和肺結核而發生的醫療費,除采用屬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診療項目和使用屬于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 乙類目錄 藥品需個人自付20%外,其余全部由統籌基金支付。
第三十七條按年度計算,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的最高限額為本市市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2000年度定為3萬元,以后每年調整一次。超過最高限額的部分,國家公務員以及依照和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按《石家莊市市區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執行,其他職工按《石家莊市市區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保險暫行辦法》執行。
第七章醫療管理
第三十八條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由醫保中心選擇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定點醫療機構分為門診定點醫療機構和綜合定點醫療機構。
醫保中心應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簽訂有關醫療保險服務項目范圍、費用結算等內容的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九條為便于醫療費的結算和醫療管理,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按醫保中心的要求建立計算機系統,并與醫保中心聯網。
第四十條職工患病門診治療時,可到任何一家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也可到任何一家定點零售藥店購藥(處方用藥需持處方)。
第四十一條職工患病需要住院治療時,只能到綜合定點醫療機構。
第四十二條職工患惡性腫瘤在門診放(化)療、患尿毒癥在門診透析及腎移植后門診使用抗排斥反應的藥物時,只能到醫保中心指定的綜合定點醫療機構。
第四十三條職工患病需緊急搶救的,可就近在非定點醫療機構救治,病情緩解后,應及時轉往定點醫療機構診治。
第四十四條使用醫療保險基金就醫或購藥,所用藥品要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所采用診療項目要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所使用的醫療服務設施和收費標準要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
第四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規范醫療行為,根據就醫職工的實際病情,按照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的原則,提供相應的醫療服務,不得無故拒絕、推諉和滯留就醫職工。
第四十六條職工就醫時,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核驗患者與病歷本照片是否相符,發現冒用的,應扣留其病歷本,及時報告醫保中心。
第四十七條職工住院時,定點醫療機構應按醫保中心的要求進行登記,并及時通過計算機系統上傳醫保中心備案。
職工住院期間,定點醫療機構應按照醫保中心的要求及時將住院職工的醫療費用明細輸入計算機,并上傳醫保中心。
職工出院時,定點醫療機構應讓患者或其親屬核實住院醫療費用明細并簽字,未經患者或其親屬簽字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如有爭議,報醫保中心處理。
職工出院或急診搶救終結帶藥量,急性病不得超過7天,慢性病不得超過15天,中草藥不得超過7劑量。
第四十八條因所住定點醫療機構條件所限,在不轉院情況下,需到其他醫療機構檢查、治療、購藥或到藥店購藥的,需經所住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科審批。
第四十九條職工患惡性腫瘤需在門診放(化)療、患尿毒癥需在門診透析及腎移植后門診使用抗排斥反應的藥物時,應持有關病情診斷材料,到醫保中心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到醫保中心指定的定點綜合醫療機構接受治療。
第五十條因所住定點醫療機構條件所限,需轉往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或外地醫療機構診治的,應由定點醫療機構提出轉院意見(轉往外地醫療機構的須經三級定點醫療機構或專科醫療機構組織會診),經所住醫療機構醫保科審核,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報醫保中心批準后方可轉院。
第五十一條緊急搶救需轉院時,可先行轉院,但應在3日內補辦有關手續。
第五十二條參加本市市區基本醫療保險的常駐外地的在職職工和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員因病住院或患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尿毒癥門診透析及腎移植后門診使用抗排斥反應的藥物時,一般應到縣級以上公立醫療機構診治,屬于住院的應在住院后5日內由用人單位報知醫保中心,屬于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和尿毒癥門診透析及腎移植后門診使用抗排斥反應的藥物的,應先報經醫保中心批準。上述職工一次住院或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尿毒癥門診透析及腎移植后門診使用抗排斥反應的藥物一年所發生的醫療費,以本市市區同種疾病平均醫療費為標準,實行按病種總量控制的辦法。未超過總量控制標準的,按本細則有關規定執行,超過總量控制標準部分由個人負擔。按年度計算,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超過最高限額后,屬于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政策的人員,按《石家莊市市區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執行;其他職工按《石家莊市市區大額醫療費保險暫行辦法》執行。
第八章醫療費的支付與結算
第五十三條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或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而發生的醫療費使用IC卡直接結算,個人賬戶不足時,由職工個人自付現金。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于月底前將使用個人賬戶而發生的醫療費上報醫保中心,醫保中心于次月20日前將核準的醫療費的90%撥付給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其余10%留做醫療保險服務合同保證金,年末視考核情況再予撥付。
第五十四條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應由個人自負的,由本人用IC卡或現金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應由統籌基金支付的記賬結算。
第五十五條醫保中心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住院醫療費按 總量控制、動態管理、項目審核、分別均衡、均值結算、超支不補、結余歸己、違規扣罰 的辦法結算。
第五十六條醫保中心每月要確定一個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的總量,爾后根據當月各定點醫療機構出院參保職工的實際醫療費用,通過項目審核,在扣除職工個人負擔的醫療費和不合理醫療費的基礎上,按定點醫療機構的不同級別區分,分別計算出均值結算標準。對發生的合理的大額醫療費用,必要時單獨計算均值結算標準。如果用于支付醫療費的統籌基金總量不敷使用,按不敷使用的比例相應降低均值結算標準。定點醫療機構實際發生的醫療費超過均值結算標準的,超過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低于均值結算標準的,按均值結算標準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定點醫療機構有違規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進行扣罰。
第五十七條職工一次住院醫療費在起付標準以下(含起付標準)的,不視為一個住院人次。
第五十八條定點醫療機構應按醫保中心的要求,于月底前將當月出院病人的有關情況上報醫保中心,醫保中心應于次月20日前將核準的應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的90%撥付給定點醫療機構,其余10%留作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合同保證金,年末視考核情況再予撥付。職工住院使用個人賬戶支付的個人自付部分的醫療費,核準后按90%撥付給定點醫療機構。
第五十九條用人單位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時,醫保中心應及時通知各定點醫療機構,其職工住院醫療費統籌基金不予支付,但定點醫療機構仍應按本細則的規定履行有關手續。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補繳所欠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滯納金后,醫保中心應恢復其職工享受統籌基金待遇資格,并及時通知各定點醫療機構。欠繳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由用人單位憑全部病歷資料、住院醫療費明細表、醫療費收據、IC卡到醫保中心審核,按規定報銷。
第六十一條職工因急診搶救、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尿毒癥門診透析及腎移植后門診使用抗排斥反應的藥物所發生的醫療費,先由個人現金墊付,診治終結后,由所在單位憑全部病歷資料、醫療費收據、IC卡到醫保中心審核,按規定報銷。
第六十二條職工因公出差或探親期間因診治急診搶救病種目錄所列疾病而發生的醫療費,由所在單位憑因公出差或探親證明、當地醫院全部病歷資料、住院醫療費明細、醫療費收據、IC卡到醫保中心審核,按規定報銷。
第六十三條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期間,經批準到其他醫療機構檢查、治療、購藥或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其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待出院后,由所在單位憑職工所住定點醫療機構外檢、外治、外購審批表和醫療費收據,到醫保中心按規定報銷。醫保中心應將其報銷的費用從撥付給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費中扣除。
第六十四條轉往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或外地醫療機構診治的醫療費,以及常駐外地的在職職工和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員住院、急診搶救、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尿毒癥門診透析及腎移植后門診使用抗排斥反應的藥物的醫療費,先由個人或用人單位墊付,診治終結后,由所在單位憑轉院審批表、全部病歷資料、住院醫療費明細、醫療費收據、IC卡到醫保中心審核,按規定報銷。
第九章醫療保險手續的辦理
第六十五條用人單位申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時,應填寫基本醫療保險登記表,并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營業執照、批準成立證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三)財務報表、職工花名冊和開戶銀行賬號。
第六十六條新建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獲準成立30日內,應向醫保中心申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新增工作人員后,應于當月憑有關手續到醫保中心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和繳費基數核增等手續。
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職工下崗或下崗后再就業時,應及時憑職工下崗證或就業證明、IC卡到醫保中心辦理繳費基數變更手續。
第六十九條職工在本市范圍內調動,調出調入單位須于當月憑調動手續、IC卡到醫保中心辦理繳費基數和IC卡變更等手續。
第七十條職工調離本市,個人賬戶結余額可隨同轉移或一次性發給本人。調出單位須于當月憑調動手續、IC卡,到醫保中心辦理繳費基數核減和IC卡注銷等手續。
第七十一條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人事關系或終止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應及時到醫保中心辦理繳費基數核減等手續。如繳費已滿1年,并能通過保留其行政關系的用人單位繼續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可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否則,終止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發給本人。
第七十二條職工退休時,用人單位憑退休審批表、IC卡,到醫保中心辦理繳費基數核減和IC卡變更等手續。
第七十三條職工雖已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但不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或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滿15年的(本細則實施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應終止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發給本人。
第七十四條職工死亡后,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自行終止。用人單位須于30日內憑死亡證明、病歷本、IC卡,到醫保中心辦理基本醫療保險證件注銷和個人賬戶的結算手續,個人帳戶結余額可一次性發給其合法繼承人。職工死亡后,他人冒用其證件所發生的醫療費,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章監督與考核(略)
第十一章獎懲
第七十九條(略)
第八十條(略)
第八十一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醫保中心應按合同規定,追究違約責任,并可給予通報批評。通報超過3次的,暫停其定點資格,限期整改;整改無效的,取消其定點資格;情節嚴重的,直接取消其定點資格;必要時,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核實患者是否屬于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員,造成冒名頂替就醫的;
(二)采用掛名住院、編造病歷、住院病歷與住院醫療費明細不符的;
(三)推諉病人的;
(四)不能保證職工必需的檢查、治療和用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串換診療項目和藥品,將不符合規定的診療項目和藥品列入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范圍的;
(六)違反診療項目收費標準和藥品價格規定亂收費的;
(七)檢查、治療、用藥與病情不相關的;
(八)利用工作之便搭車開藥的;
(九)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
第八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醫保中心應按合同規定,追究違約責任,并可給予通報批評,通報超過3次的,暫停其定點資格,限期整改;整改無效的,取消其定點資格;情節嚴重的,直接取消其定點資格;必要時,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出售假冒偽劣藥品的;
(二)串換藥品,將不符合規定的藥品或物品的費用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
(三)不執行藥品規定零售價格及批零差價的;
(四)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不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按《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處理。對采用弄虛作假手段,冒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醫保中心除追回冒領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外,提請有關部門對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或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醫保中心除追回損失外,可給予通報批評,并可暫停其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必要時,提請有關部門對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向他人提供醫療保險證件,造成冒名頂替就醫的;(二)虛報冒領醫療費的;(三)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第八十五條醫保中心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勞動保障部門追回非法所得,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醫療保險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損公肥私的;
(二)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索賄受賄,謀取私利的;
(三)違反規定,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挪作他用的;
(四)因瀆職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第十二章有關人員的待遇
第八十六條離休人員、老紅軍、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由原單位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第八十七條未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用人單位中的中科院院士、省管優秀專家、省級以上勞模、獲得亞洲或世界冠軍的運動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根據《石家莊市市區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的規定,享受醫療補助政策,所需資金由職工所在單位解決。
第八十八條職工出國以及赴港、澳、臺地區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八十九條因突發性、流行性疾病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大范圍急、危、重病人的救治醫療費,由政府綜合協調解決。
第九十條職工因工(公)傷、生育而發生的醫療費,由工(公)傷、生育保險基金解決。在未實行工(公)傷、生育保險之前,仍由原單位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第九十一條本細則實施后,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不再執行《石家莊市職工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市政[1997]43號)、《石家莊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醫療保險實施細則》(市政辦[1997]57號)及相關文件,但個人賬戶余額仍可繼續使用。
第九十二條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城鎮鄉鎮企業及其職工暫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待條件成熟后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
第九十三條本細則實施前發生的醫療費,仍由原資金渠道解決。
第九十四條本細則由石家莊市勞動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九十五條本細則自二○○○年七月一日起實施。附:《石家莊市市區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急診搶救病種目錄》石家莊市市區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急診搶救病種目錄根據《石家莊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現將急診搶救的病種規定如下:一、呼吸系統疾病(6種):呼吸衰竭、肺性腦病、大咯血、張力性氣胸、血胸、肺爆震傷;二、循環系統疾病(7種):急性心功能不全、慢性心功能不全(三、四級)、嚴重心律失常(陣發性室上速、陣發性室速、急性房顫及反復發作房顫、完全性房室傳導阻滯、非陣發性室性心動過速、心房撲動、心室顫動、心臟驟停)、急性心肌梗塞、高血壓危象、高血壓腦病、心臟挫傷;三、消化系統疾病(2種):消化道大量出血、肝性腦病;四、內分泌系統疾病(1種):甲狀腺危象;五、代謝疾病(1種):糖尿病酮癥酸中毒;六、神經疾病(5種):腦疝、急性出血性腦血管病、急性大面積腦梗塞、癲癇(大發作、持續狀態)、腦挫裂傷;七、理化因素所致疾病(2種):急性農藥中毒(中度及以上)、一氧化碳中毒(中度及以上);八、其它(7種):休克、播散性血管內凝血、昏迷、臟器破裂、臟器穿孔、臟器梗阻、外傷大出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