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自巳掏腰包治病,別無它法。
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六險兩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明文規定的。
題主的問題背后應該是企業巳經為勞動者繳納了養老保險(含工傷保險、失業保)險。
暫時沒有給員工繳納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和大病保險)。
這反映了一個問題,即當地的醫療保險征收是與養老保險分開征收的。國家在全國的試點經驗是"六險"一個部門征繳,分別進入社會保險"六險"基金庫,減少征收部門,減少用人單位少跑路。
而且"六險"費用是稅前行為,能夠依法納入企業生產、經營成本消融。并全部由企業代扣代繳。
只有在養老保險與醫療保險分部門繳納時,企業可以暫時只繳養老保險。但醫療保險部門會依法追繳,勞動者也可以向國家社會保障網12333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