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崗職工是不可能一次性補交(繳)醫療保險陽。
依照國家規定,下崗職工有兩種情形:即執證下崗職工和非執證下崗職工。前者是因為用人單位原因,使職工下崗失業,國家給予優惠政策,為其辦理《失業就業優惠證》并享受國家102項優惠政策,在領取兩年失業保險金期間,醫療保險由失業保險中心代繳,不存在一次性補繳醫療保險事宜;
后者是非持證下崗人員。即因為個人原因(如違反勞動紀律等)被用人單位辭退、解除勞動關系的。這些人雖然是少數,但不能享受下崗失業人員的優惠政策。只有達到法定條件時,可以有條件地申請"4050下崗失業人員"的部分優惠政策。即繳費十年以上,可以申請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個人當年全額繳納,政府再憑稅務繳費大票報銷60.7%,也不存在讓其一次性補繳醫療保險問題。
因此,讓下崗職工一次性補繳醫療保險的問題不存在,談不上劃算與不劃算。
但是,樓主的題意應該是下崗職工退休時一次性補繳醫療保險劃算嗎?這個問題應該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這主要是針對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下崗職工,養老保險繳足了15年以上辦理了養老保險退休,領取了養老金,而醫療保險還沒有達到法定繳費年限的人。
對于這些人的醫療保險欠費年限,有的地區允許一次性補繳,并給予適當優惠。有的地區允許逐年續繳至法定年限。具體由退休人員根據自已的實際情況,主要是腰包里的銀子情況決定。有錢,一次性補繳了,省事;如錢不充裕,可以選擇逐年繳費至法定年限;如再不濟,選擇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也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