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單位要求把單位的也交了,下崗職工交不起,難道是無解了嗎?首先這個問題是怎么回事呢?因為如果作為下崗職工來講的話,那么在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起所在的工作單位是沒有責任和義務來給員工承擔相應的社保繳費的。
所以說如果說是勞動合同解除之日之后,的一個社保,那么單位要求把單位的社保也承擔了,也是一個很正常的現象,因為確確實實他沒有義務來給你,承擔相應的社保交費,所以說你就需要自主全額的來承擔自己的社保。但是這里面有一個問題就是作為下崗職工來講,實際上你的勞動合同已經跟原單位解除了,所以就不應當把你的個人社保留在原單位。當然你通過原單位來掛靠,交納自己的社保也是沒有問題的,但確確實實你需要承擔個人繳費的部分和單位繳費的部分,大約一共是28%的一個繳費比例!
不過在2019年提出了這個單位繳費的比例降低到16%,所以說你的這個繳費比例可能會降低到24%這樣一個標準。但是這個24%的消費實際上還是高于靈活就業人員20%的一個交費,所以說我個人建議你盡量把它轉移成為靈活就業的形式來繳納費用,這樣的話對你本人來說,交費會更低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