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如果欠了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會不會哭呢?
這個事兒還真的該哭。
社會保險費該由誰來付呢?
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企業職工必須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費有職工本人和用人單位共同承擔。
可是,《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承擔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在職工實現就業一個月內,單位就應當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然后按月從單位財務賬戶中扣繳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從職工工資中,按月扣除個人應當負擔的部分。這并不屬于違法的克扣工資。
可是如果出現一類情況,單位是無法扣除職工本人工資的,用人單位可就會虧大本了。比如說勞動者長期請事假或者曠工,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按照法律規定休產假,如果勞動者沒有工資可發,那么用人單位社保應當怎么繳納呢?
原則上,社保個人負擔部分還是由個人負擔,用人單位應當通知勞動者自己支付個人費用。如果勞動者沒有及時繳納個人負擔費用,用人單位應當墊付。如果不墊付,按照社保系統的繳納規則,是不可能出現單位單繳用人單位部分的情況。
社會保險法規定,社會保險費必須按月足額繳納。如果沒有按時繳納,需要承擔每日5/10000的滯納金,滯納金率高達18.25%。用人單位為了避免滯納金,一般都會按時繳納的。
用人單位墊付了職工個人部分社保費怎么辦?
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后續來上班,自然可以將其欠公司的社會保險費一起從月工資中扣掉。如果勞動者被解除或者開除了,實際上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勞動者償還。
可是相對而言,真正用人單位通過司法途徑討要的并不多。第一,用人單位拉不下這個臉;第二,相應的律師費也是很貴的。所以,很多時候用人單位遇到這種情況,就會選擇捏著鼻子忍了。
社保費要各擔各的,即使沒有在單位參加工作,勞動者也不應當承擔單位部分
要提醒大家的是,用人單位有權力向勞動者索要的社會保險費,僅僅是勞動者個人承擔的部分。也就是說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8%: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2%以及部分失業保險等等。如果按照最低基數3000元繳費,差不多相當于每月三百多元。
有的用人單位會忽悠勞動者全部承擔社會保險費,那是不合理的。理論上說,如果出現了曠工或者不上班的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之后就不需要承擔社會保險費了。
至于沒有解除勞動合同的產假等特殊情況,用人單位是必須按照要求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還有病假、探親假、帶薪年休假等等情況。
所以,如果說勞動者因為曠工,用人單位給多繳了好長時間的社會保險。勞動者僅應承擔的是個人部分,單位部分是不需要承擔的。不過勞動者如果覺得過意不去,愿意多承擔也是沒有辦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