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交社保這個問題首先你要弄清楚,是不是在勞動合同關系存續期間,你所在的單位沒有給你正常的繳納社保,而造成你社保漏交的情況,這種情況是完全有理由,要求你所在的工作單位給你補交。
因為《勞動合同法》也有著明確的規定,只要單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就要依法為員工購買社保,所以說不為員工購買社保的行為,它屬于一個違法行為。
當然,如果并不是勞動合同關系存續期間造成你社保漏交的情況,那么這種情況你就沒有任何理由要求您所在的這家單位給你補交相應的社保,你只能選擇自己自費補交相應的社保了。
如果是因為合同關系存續期間,造成社保漏交的,那么你所在的單位如果拒絕補交的話,完全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由勞動仲裁委員會出具仲裁結果,那么可以強制執行,并且要求你所在的單位給你補交相應的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