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48小時如何界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內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但實際情況對于這個工傷48小時時限存在一定的爭議,所以正確認識工傷48小時是非常必要的。
工傷48小時是指什么?工傷48小時是指在對工傷的認定中,有三種情形視同工傷;這其中就包括了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
如何正確認識工傷48小時?
第一、48小時視同工傷,是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作出的規定,而不是對工傷作出的規定。
工傷與視同工傷二者的屬性是不同的。工傷的根本特點在于三工:工作時間內、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其核心點是傷害由工作原因造成的,而視同工傷則不具備這一特點。
例如某建筑工人在工地施工中,因高空墜物被砸傷,在醫院救治了3天后死亡,其搶救時間雖然超過了48小時,仍然可以被認定為工傷死亡。
某工廠職工在車間工作時,突發心臟病被送到醫院,救治3天后死亡,因其搶救時間超過了48小時,就不能認定為視同工傷。
為什么?因前者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不管搶救多長時間,都可以認定為工傷;而后者是因在工作崗位上發生疾病造成的死亡,就有了48小時的時間限制。
由此可見,現在許多人將48小時的視同工傷規定與工傷混為一談,動輒就說搶救超48小時不算工傷工傷48小時限制,這是不準確的。
第二、我國《工傷保險條例》之所以作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視同工傷的規定,是考慮了此類突發疾病可能與工作勞累、工作緊張等因素有關,是將工傷保險的保障范圍由工作原因造成的傷害,擴大到了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的情形,是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立法原則。之所以規定48小時的限制,主要是考慮了重癥疾病的有效搶救時間一般在48小時以內。
為什么要規定48小時?
48小時的規定,既保障了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重癥疾病死亡職工的權益,也可以防止將突發疾病無限制地擴大到工傷保險范圍內。因為工傷保險與其它社會保險一樣,其保障范圍和水平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如果保障范圍無限擴大,其基金就會受到沖擊,最需要保障的人群就會難以得到保障。
超過48小時不算工傷嗎?
這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出發。一般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不管搶救多長時間,都可以認定為工傷,所以超過48小時不算工傷是不準確的。
【專家建議】
建議一、我國應及時調整和修改突發疾病死亡的認定標準,在現有形式標準基礎上,增加實質認定標準,對于超過48小時搶救無效死亡的,或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之外突發疾病死亡的,如果有證據證明其死亡與工作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應當認定為視同工傷。同時,實質標準也將賦予工傷認定機構和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使其能夠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彈性地判斷,認定結果也能夠更趨于理性。
建議二、制定突發疾病死亡條款的配套政策,提高可操作性,減少認定差異化結果。比如細化突發疾病死亡條款,減少執行中的爭議;完善48小時規定,增加可操作性;在突發疾病死亡條款的認定中考慮工作原因因素。
建議三、僅以形式為標準是不夠的,即便將48小時再延長至72小時甚至96小時,仍然會繼續存在爭議。解決這一問題,應從工傷實質上認識,即要看突發疾病是否與工作相關,這是由工傷的本質和核心決定的,也是視同工傷的基礎和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