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8 19:51:53 來源:網絡投稿
答案里的法盲挺多的,網約車和出租車以及共享汽車等等,都是建立在以“私有化租賃販賣經營城市公共路權產品”為基礎之上的民間商業活動。
保險公司提供的車輛營運保險,是因為商家和乘客消費者之間有“馬路使用權商品交易行為”。保險公司就是為這種有“合法私有化交易公共路權產品經營資質”的道路運輸營運活動公共出行安全履行保險理賠法律義務。
也就是說道路交通出行市場,保險公司是為營運行為“公共路權”履行理賠義務,而不是為平臺企業提供“信息中介”或“司機勞務”以及“車輛物權”履行理賠義務。
乘客消費需求是公共馬路空間資源供給的“路權”。滴滴取得的經營許可是“路權交易信息中介”,不是路權商品。私家車主取得的“從業資格”以及“車輛工具”也不是路權商品。這些許可都沒有合法權力直接進行“路權商品的交易販賣”。
“道路運輸許可證”,也就是車輛的行政準入營運資格,是唯一可以證明私人能夠“合法租賃販賣經營公共路權產品資源”的有效憑證,這也是保險公司能夠為私家車有償載客行為履行營運保險理賠義務的唯一法律依據。
私車私自占用公共道路空間資源從事私有化販賣交易,違背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如果私家車輛沒有取得“販賣所占用路權產品的資質”而從事非法營運活動,保險公司沒有權力凌駕于國家《憲法》界定的公共產品公有制政治體制之上,去對建立在私車非法營運基礎上的任何商業活動履行保險理賠義務。
私車載客營運租賃販賣經營城市公共路權產品,不是自由競爭、優勝劣汰的市場經濟活動,而是私有化操縱掌控配置平等基本人的權民生公共產品支配權力的社會政治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