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8 19:51:53 來源:網絡投稿
“廠辦大集體企業”一般指的是20世紀的七八十年代,為了安置回城的知識青年和國有企業職工子女就業,一些國有企業投資并興辦了一批勞動服務公司或者其他形式登記注冊的集體所有制企業。
為了推動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2011年4月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18號),推動全國的集體企業改革。
吉林省2013年制定了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方案,按照規定對廠辦大集體企業進行清理,2014年結束本項工作。
對于這些集體企業對職工的勞動關系進行了理順,當然也有一部分職工解除了勞動關系,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每工作一年發放一個月的應發工資。但是我們要知道,確實有一些企業由于經營困難,甚至要走破產清算程序,經濟補償金遲遲沒有發放。這種情況下,根據補償金應當是按照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的標準發放。
相對而言,如果還沒有發放的話,或者破產清算后無法償付經濟補償金,一般是由原國有企業或者政府兜底的。不過具體時間慢一些也沒有辦法,最麻煩的是一些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企業,土地廠房長期賣不出去,這樣就把職工擱置在那里了。
不過,隨著國家要求的不斷推進,相信絕大多數企業都能夠順利履行產權關系,建立起產權清晰、面向市場、自負盈虧的獨立法人實體和市場主體。使職工得到妥善安置,合法權益得到切實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