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債,避的是什么債?有錢不還當老賴嗎?還是擔心自己開公司,最后開的公私不分。前者被鄙視,后者屬于企業股權財務問題,沒最好風險隔離。
扯遠了,拉回來。很多代理人跟企業主聊保險,都愿意這么忽悠。放前幾年還可能,因為財產清查工作不好做,放到保險里比較隱蔽,當年法院查是不去保險公司的,銀行肯定查,但現在不行了,保險已經被大家認識,很多執法機關也知道這是個藏錢的地方了。一聲令下,保險公司必須得配合啊。
保險法里并沒有代理人所謂的尚方寶劍,保險法說的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但這是要求保險公司不能耍賴,不給錢。而不是說你買了保險就能耍賴有錢不還。
在浙江和江蘇,高院都曾經執行過債務人的保險權益,保險公司把現金價值都給法院拿去執行了,即便保險沒解約,也沒有用處了。
像江蘇高院就明確了,“依保險合同可確認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險金”屬于可被執行的范圍”,保險大省的做法,未來肯定要被其他的地區所效仿。
不光是保險避債,避稅也是無稽之談,不要被代理人誤導。但保險確實可以在財產分配、指定繼承人等方面有作用。所以要辯證的看保險,不吹不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