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8 19:51:53 來源:網絡投稿
看了新聞,也確實無語了。第一次發現購買個人信息的是金融機構。保險公司應該明確知道購買個人信息的非法性,難道真的是擁有金融牌照,就好像擁有了“不死金牌”嗎?
其實這兩年,赤裸裸的購買個人信息案件已經減少很多了,前幾年才泛濫呢。經過這兩年公安持續的打擊販賣個人信息,尤其是自2017年到現在,已經好了很多。但是還是出現了很多新的變種和花樣。
1.擁有個人信息的平臺,做各種信息引流,合作營銷。尤其這兩年以貸款超市為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個人信息和貸款需求,放入平臺中,供各種合作網貸機構進行挑選。由合作網貸機構放款,收取引流費用。
前兩天上市公司趣店發布的中期年報顯示,企業挖掘老客戶貸款引流收入已達上億元。這在法律上很難認定,所以現在大部分互聯網公司都用此種模式來進行現有客戶流量轉化,進行牟利。
2.在個人公民信息中,以個人有金融屬性的信息最為值錢,如果成功將客戶轉化為網貸客戶,一個客戶可以收取100~180元的利潤(業內叫CPS)。
3.保險公司購買個人信息用于做什么呢?尤其購買的還是應聘人的信息,相對來說此類信息數據多、信息比較全面,可以用于各類用途。針對保險公司,我猜想:
主動打電話,要求他們應聘成為保險經紀人?大家都知道保險經紀人一開始的目標客戶,都是自己家庭和親戚朋友。在這些需求挖掘之后,能生存下來的就繼續發展事業,不能生存的就退出了。但是已經給保險公司留下了長遠客戶。
交付自己的經紀人,針對應聘人的具體信息進行分析,營銷他們買保險?這也很有可能,很多保險經紀人入行后,每天從系統里面會給他們一些客戶名單,讓他們去進行電話拜訪。難道這些名單就從此而來?
4.賣出公民個人信息的單位和個人要受到刑事處罰。那么買入個人信息的單位和個人,就不用受到處罰了嗎?我個人認為,如果購買人不是保險公司,而是一間民營公司,那此次肯定會受到嚴厲的處罰。
5.我國現在對打擊個人信息販賣,雖然保持高壓態勢,但是法律認定還有很多漏洞。針對一些網站和公司合法擁有的個人信息,是否能做變更用途營銷使用?是否可以同第三方公司合作再次營銷?其實法律還是沒有規定的很嚴格。這就造就了目前很多網站和APP都在非法收集個人信息,已備未來轉化做再次營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