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只能用于與房產有關的行為,否則就只能提取出來。
按照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只有以下情形才可以合理合規的使用住房公積金。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因此按照題主目前的情況,既沒有買房的硬需求,也沒有租房或者自建房的需求。那么公積金里的余額就無法用于住房貸款或者其他房產有關的支取或者貸款行為。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按公積金的全部余額提取出來,但是那意味著就要注銷公積金賬戶,不能再進行公積金繳納。
題主目前公積金賬戶余額是13萬多,每月含繳存額度是4000多塊錢,那么一年繳存下來就是5萬多。題主公積金繳存已經兩年多,唯一的做法就是繼續繳納,或者停止繳納。
然后,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當作一筆存款存下來,個人公積金賬戶公積金利息較低,但是住房公積金畢竟是一筆個人投資和存款,要的時候支付房租或者說購房貸款都是非常重要的。
不建議提取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