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說的是真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不應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銷失信信息,規定中列出8項內容,來詳細解釋撤銷失信人被執行人名單,這里面有幾個法律知識,大家一定要仔細閱讀,要想滿足撤銷失信人黑名單,前提是法院窮盡辦法找不到被執行人可以執行的財產二次以上,并且申請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滿足這個條件,被執行人才能有機會被撤銷失信人信息,但是現實中,被法院撤銷的情況基本很少,有上述情況,被執行人應該主動去法院遞交申請刪除被執行人失信名單申請書,法院按照程序通過后,會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被執行人的黑名單,但是限高措施依然存在,因為你并沒有履行完全部欠款義務;
撤銷失信人黑名單理論上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可以讓失信人有機會按照正常人的待遇,進行生活,但是他的債務并沒有因為他的撤銷失信人而取消債務,也就是債務還是存在的,另外因被執行人撤銷失信人黑名單,你的監管和考核變得更為嚴格,你必須是一個誠信的人,你賺到錢必須要定期去人民法院申報財產情況,讓法院知道你的收入情況和還款能力情況,因此撤銷失信人黑名單各有利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