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非法使用他人信用卡屬于違法行為,那么盜竊、搶劫、拾撿信用卡后使用,罪名有哪些不同呢?下面信用卡小編就帶來相關資料。
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一般不區(qū)分對機器、對人使用,而按照卡的來源確定犯罪:
1、 盜竊來的信用卡
盜竊來的信用卡,無論是在機器上用還是對人使用,定盜竊罪。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成立盜竊罪。
2、 侵占、拾得他人信用卡
無論是對人使用還是對機器使用,定信用卡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 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上使用的行為,就屬于這類情況。
3、 搶劫信用卡使用
搶劫信用卡使用,定搶劫,不區(qū)分是對人使用還是對機器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條: 搶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費的,其實際使用、消費的數(shù)額為搶劫數(shù)額。
4、 另外,理論上也有一種 機器不能被騙,所以在機器上適用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的觀點。
法條鏈接
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shù)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 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 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jīng)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看完了這篇文章,朋友們看到他人忘取的信用卡可千萬不要拿走使用,盜竊、搶劫就更不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