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卡套現
案例簡介
2017年12月5日,劉某向陳某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劉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陳某借款現金80000元,月利息4000元(日利息133元),借款期限為2017年12月5日到2018年2月4日;因該借款來自信用卡套現,借款人需支付0。6%手續費,并每月支付雙倍刷卡手續費960元,總計82000元,借款人:劉某”,后劉某妻子張某在借條下方書寫:“因資金困難無法還款,愿以每日20元賠償,從2018年3月28日至全部還清為止,劉某(張某代簽)”。
因劉、張夫婦一直未能還款,陳某于2018年6月21日將劉、張夫婦二人起訴至廣東省某基層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二被告連帶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82000元及利息(從2017年12月5日起,按每月4000元計算)、違約金(從2018年3月23日起,按每日20元計算)。
一審經過
原告陳某和被告張某到庭,劉某未到庭。張某確認借款本金為82000元,同意償還本金,但認為利息過高,不同意支付,且因經濟困難,請求分期還款。
除借條外,陳某還提交了銀行轉賬記錄、微信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陳某通過銀行、微信分別轉賬79520元、1985元。對此,陳某、張某認可因借款是信用卡套現所得,所以預先扣除了480元、15元手續費。
一審法院認為,陳某就借貸事實,提供了借條、轉賬截圖、微信聊天記錄等,劉某未到庭反駁,張某確認上述借貸事實,因此該債權債務關系合法有效。但借款本金應以實際出借金額81505元(79520+1985)為準,利息和違約金可以一并主張,但不得超過年利率24%。另外,劉、張二人為夫妻,且張某也在借條上簽字、捺印,因此該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債務,張某承擔連帶責任。
據此,一審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判決:被告劉某、張某夫婦二人連帶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81505元及利息、違約金(合并計算,自2017年12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清償完畢之日止)。
一審判決書部分內容截圖如下:
劉某對上述一審判決內容不服,向筆者咨詢,通過了解該案件的具體情況,筆者認為一審判決內容部分錯誤,應當改判。因筆者在河南省鄭州市,而受訴法院在廣東省某市,考慮到交通不便和劉、張夫婦目前的經濟情況,筆者在本案中僅提供法律咨詢和撰寫民事上訴狀的法律服務。通過充分溝通,將撰寫好的民事上訴狀通過微信發給劉某,劉某將民事上訴狀發給一審法院,完成上訴。
二審經過
二審訴訟中,劉某委托其親屬參加庭審,將筆者提出以下三點意見陳述給法庭:①一審法院在劉某未參與的情況下開庭審理作出判決,屬于程序違法;②陳某欺騙張某簽字,并非張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張某不應承擔連帶責任;③信用卡套現后再出借,涉嫌高利轉貸罪,約定的利息、違約金不受法律保護,應當免除。
二審法院認定,陳某用于出借給劉某的款項確為信用卡套現,為此陳某支出手續費8160元。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信用卡套現后高利轉貸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因此,陳某無權要求劉某支付利息及違約金,劉某返還81505元即可。但,因劉某知道該款項是信用卡套現所得,所以應當平均分擔陳某因套現而產生的銀行手續費損失8160元,即各自4080元。對于一審送達問題,因劉某的開庭傳票是配偶張某代為簽收,程序合法。對于劉某主張的其配偶張某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問題,因張某服判未上訴,二審法院對此不作審查。
據此,二審法院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劉某、張某連帶向陳某返還81505元并賠償損失4080元,合計85585元。
如果按照一審判決內容計算,截止一審判決出具之時,被告劉某、張某夫婦需要償還借款本息共計96832.41元。如果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那么截止二審判決出具之日,則需要還款本息共計104817.66元。此后的利息仍要一直計算,直至全部還清之日。
而經過二審改判,只需要返還85585元,不需支付分文利息,即減少損失19232.66元。
二審判決書部分內容截圖如下:
法律分析
1、借款本金以實際出借金額為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2、借款利息、違約金合并計算不得超過年利率24%。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三十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信用卡套現后高利轉貸的,借款合同無效。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 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4、合同無效的,返還取得的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5、共債共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律師提醒
雖然民間借貸是常見民事糾紛,但再具體案件中卻并不簡單。對于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資金后高息轉貸營利這一違法行為,如不加遏制,必然影響金融秩序。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時,除借條、欠條等直接證據外,還會審查資金來源、借款目的、交付方式、資產變動情況等等細節,作出公平、公正判決,以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