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9 10:01:12 來源:網絡投稿
迫切希望取消信用卡透支成為詐騙罪的構成要素。透支就是透支,本身就難于確切區分惡意還是善意的透支,如何能有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惡意透支一說?難道還要區分合法占有為目的的惡意或善意的透支嗎?這在邏輯上本身就是不通的,在法理上,信用卡消費本質就是一種借貸關系的經濟行為,只要沒有虛構事實騙取銀行發卡,就能證明持卡人并無詐騙之心,初衷的本意均是想善意使用信用卡的,之后的任何正常原因(不能逃避失聯)導致了未能及時償還的都不能改變其主觀上的初衷。
主觀上無動機如何能牽連到詐騙的刑責?因此,信用卡逾期后,應該強調銀行合理催收無果后,有義務根據事實情況和持卡人達成可行性的還款協議,要么只能要求銀行在發卡時要自行采取手段來規避風險,沒理由當前這樣是民訴還是刑訴得看銀行的心情來定義。
舉例,目前本人信用卡近12萬逾期近1個月了,之前已主動聯系銀行希望協商還款事宜,近二十天了無明確意向,奇怪的是連催款電話都沒有,可是逾期利息每日見漲,問,如果一直下去,罰息大了,銀行覺得差不多了,在某一天或因為我的某一個破綻把我刑事起訴了,那么是不是一件已經發生的不可更改的事件,因為銀行的行為卻可以改變這件事的性質,是不是說不通?公理何在?求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