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是生活中常用的一種支付手段和工具,有些人在使用信用卡消費時毫無節制,且不及時還款,形成了惡意透支的情況。信用卡惡意透支不還的案例并不鮮見,對于這種行為,持卡人需要承擔什么法律后果呢?
1、惡意透支信用卡的定義
首先,我們要明確怎樣的行為會被認定為 惡意透支 信用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 惡意透支 。
信用卡惡意透支屬于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
2、主要界定標準
需要注意的是,界定信用卡惡意透支行為的一個主要標準就是信用卡透支的主觀目的是不是 非法占有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將被認定為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另外,信用卡 惡意透支 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復利等銀行收取的費用。
3、惡意透支信用卡量刑標準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于12月1日起施行。其中:
(一)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將被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惡意透支信用卡 數額較大 ;
(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 數額巨大 ;
(三)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 數額特別巨大 。
所以,信用卡惡意透支不還的,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同時,除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之外,信用卡惡意透支不還也會對個人信用產生污點。即使欠款人被判刑坐牢了,也不會免除其對銀行信用卡的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