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9 10:01:12 來源:網絡投稿
認真看了一下隴西縣檢察院對劉某《不起訴決定書》,同時在網上看到了另外一份隴西縣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另一人孫某5年有期徒刑的法律文書,其實大家兩份報道對比一看,就明白這其中的不同認定、不同判罰了。
德先生給大家兩件案一比較,讓信用卡持卡人明白如何看待信用卡逾期?如何應對此類事件?
現在有律所愿意幫助信用卡3月以上逾期人同銀行談判解決債務問題,有需要可以私信德先生。
為什么一人豁免無事,一人獲刑5年?就在以下三點不同:
1.兩者的涉嫌信用卡犯罪情節都差不多,但是涉案金額完全不一樣。兩者都是在辦卡之后,快速進行透支和套現,并在一兩個月內就產生了大量預期。但劉某涉案金額只有2萬元,而孫某涉案金額達到20萬元以上。這就決定了法律對于是否起訴的一個關鍵量刑標準。也就是在信用卡是否屬于大量透支的社會認定。隴西是國家貧困縣,2萬元就屬于大量透支,已經夠上了量刑標準。如果在北上廣深地區,可能檢察院就不會刑事立案,會建議銀行直接向法院以民事糾紛進行訴訟。
2.在銀行向公安報案后,兩人都及時歸還了信用卡欠款,但是在信用卡逾期后二人表現不一樣,有著最重要的關聯。劉某在逾期后沒有失聯,并主動申請了信用卡分期還款,而孫某選擇了改換電話號碼,逃匿等手段,拒絕與銀行保持聯系。最后結果劉某沒事,孫某獲悉5年。
信用卡預期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斷絕同銀行進行溝通。每人都會有無錢還款的情況,但是不能變成失蹤的欠債人。這時候性質就完全變化,劉某在催收時手機保持暢通,并辦理了分期還款,雖然后續分期還款也沒有落實,但是主觀上表達了不逃避債務的態度。而孫某的表現就表明其想賴掉債務。
3.兩人信用卡透支金額使用用途不同,也導致二人命運不同。劉某透支之后是歸還租房費用及個人債務,“屬于正常資金使用”。而孫某透支之后,是進行所謂創業,無法說明用途,屬于“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這一情節。
總體來說,孫某符合信用卡詐騙三大要件:“非法占有為目的,惡意透支,透支數額巨大”,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而劉某只符合一個要件“惡意透支”,最后免于刑罰。
從此兩件事上來,信用卡持卡逾期人的經驗和教訓是什么呢?
1.信用卡辦理后,馬上發生滿額透支,并很快逾期不還。將很可能被認定為“惡意透支”。
2.信用卡要正常使用,不可用于個人揮霍或超出本人消費行為以外的行為,當然套現也屬于不合法行為。否則就容易觸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3.信用卡透支逾期金額不能過大,一般來說超過3萬到5萬元,銀行一定會繼續追索。如果又疊加以上兩情節,銀行一般都先以刑事報案,如果沒有以上兩情節,銀行一般都以民事訴訟。刑事和民事的后果截然不同,大家都明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