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平南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信用卡詐騙案件,被告人陳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陳某于2017年6月22日在平南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申請辦理了一張易臻寶信用卡和一張公務卡,后多次使用上述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
經被害單位平南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多次有效催收,被告人陳某仍拒不歸還透支款項。截至2018年8月23日共透支本金人民幣106730.68元。
據被告人陳某交代,其從信用卡透支款項大部分用于賭博。
被告人陳某被查獲歸案后,其親屬代其歸還了上述惡意透支款項以及相關利息、滯納金,并得到平南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諒解。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刑律,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受刑罰處罰。
根據被告人陳某的犯罪性質、事實、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 惡意透支 。
第八條: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 數額較大 ;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 數額巨大 ;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 數額特別巨大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