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屬于“企業非因勞動者的原因而停工停產的情形”。一般是這樣的:
1、企業非因勞動者原因而停工停產的,應當采取會議等方式向職工說明停工停產原因、期限、停工停產期間擬安排的工作任務情況和擬執行的工資支付標準等相關情況,聽取職工意見,并依法作出解釋答復。
2、企業應及時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反映情況,在勞動保障部門指引下做好預案,并將職工異常情況隨時報告勞動保障部門,共同確保停工停產期間的企業秩序與社會秩序的和諧安定。
3、企業在短期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支付標準:停工停產不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為短期停工停產。停工停產前的工資,應當依法正常結算支付。停工停產開始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企業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停工停產職工的工資。
4、企業在長期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支付標準: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為長期停工停產。企業還能安排職工從事部分生產任務但不飽和的,可以根據擬安排的生產任務情況與職工依法展開協商,對停工停產滿30日后次日起的工資標準進行重新約定,達成一致后簽訂書面的變更協議。
5、企業已無任何生產任務可安排,職工不需要從事任何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向所停工停產職工支付生活費。生活費的發放期限從停工停產滿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后的次日起直至企業復工復產之日止,或者到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之日止。“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可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