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看法上,這個案例的現實意義,是給出了兩個提醒:一個是法律上的提醒,一個是家庭倫理道德上的提醒。
法律上的提醒
不管真相如何,但是有一點:老人患有精神障礙。這一點值得注意。
老人將300萬財產遺贈給水果攤主,只要是老人個人的真實意思,是完全沒有問題的。但是,有一個前提:遺囑人必須要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這個民事行為能力,指的不是肢體有無恙,而是對精神意識方面的要求。有精神類疾病,會被認定為“無法辨識自己的行為”,屬于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訂立的遺囑無效。
拋開這件事本身,對于那些真有提前安排財產分配意愿的人來講,一定要注意:
成年。
精神無問題,頭腦清醒、意識清晰。
這兩點,是能夠訂立遺囑必須具備的最基本前提——法律這么規定,是合理的。
所以,從這個角度上,也是一個普法的案例。畢竟很多老百姓還不太清楚遺囑的要求、不太清楚什么叫遺贈、不太清楚……
家庭倫理道德上的提醒
老人為什么會把財產遺贈給一個沒有任何親屬關系的水果攤主?
不管老人精神是正常的還是有疾病,但是,至少在他潛意識里知道:誰是對他好的人、誰是值得他依靠的人。
哪個父母不愿意把財產留給自己的孩子?若非傷透老人,能這么做么?所以,是家庭關系出了問題。
水果攤主說“心安理得”,如果沒有法律規定,個人認為,確實心安理得——為一個不相干的人做那么多,哪怕就是圖錢了,難道不值得回報么?
子女來爭,不是看上那些錢還能有什么?不為老人盡孝,未了卻拿起了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所謂的權益,逗不逗?
所以,這個事情從另外更深層次上給出的提醒是:
對老人的尊重、孝敬、扶養,不僅僅是一個義務的范疇,或者說就不是義務范疇,而是應當遵守秉承的好傳統——體現了家庭關系,體現了倫理道德。
現在社會很浮躁,對于很多人來講金錢高于一切。但是,不要以為父母的財產自然就是自己的——做到了,就該有份,別人來分才叫爭、才是應該拿起法律武器的時候;做不到,別惦記,還想用法律來分,那叫侮辱法律,更是自取其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