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上班時一年有15個月薪,那么在一定程度上結合一次性補償20個月工資40來萬,基本上可以算出年薪約30多萬。在這種情況下,你說如何可以選擇嗎?如果從金錢的角度,那肯定選擇繼續上班。如果從法律的角度啊,公司也無法解聘他。但是從人生快樂的角度,他確實可以選擇離職。
我們可以仔細思考下,之前年薪達到30多萬,那么家庭生活經濟條件肯定是還是不錯的。如果家庭已經比較富足了,現在想追求更有價值的未來生活,那么選擇解約也是一個不錯的想法。我們想想,當你覺得未來一直到去世,自己的經濟方面都不會發生活困難,或者都能達到自己的生活要求條件,那此時是堅持做一份沒有興趣的工作又有什么意義呢?
但其實選擇離職,其實也可以同公司談一個條件。因為按照勞動法的要求,只剩下不足5年的退休時間,企業如果不能從勞動者達成一致條件,是不能解聘勞動者的。所以此時可以要求企業繼續給予繳納剩余4年的五險一金。在此情況下,再加上現在已經達成的離職補償,那么整體條件還是可以答應的。
因為是身處管理層,其實如果公司已經不想再聘用了,那么解約絕對比繼續待在公司更有價值和意義。即使公司不可能解聘,那也會重新安排工作崗位。那安排的新工作崗位就會出現兩種情況:
1.可能是自己非常不愿意做的工作崗位,因為之前是管理層,現在可能調整的崗位已經在職級方面和其他方面都發生了重大變化。工作心態和工作思想也發生了重大變化,即使薪酬未變,有時候已經厭倦了在這個公司繼續工作。
2.在調整崗位后,薪酬方面發生了重大變化。這個是非常有可能發生的一種情況,不同的崗位有不同的定性標準,所以如果企業沒有聘任原有的崗位而是新的崗位,可能就會按照新的崗位進行定級定薪。新的薪酬如果比原薪酬要差別很大的話,那該怎么辦?
所以最好的辦法是:盡量同企業達成一致。,假如雙方的融洽關系已經破壞,而且自己已經相對實現了退休后的經濟保障。那么談上一筆解約金,再加上繼續4年的社保繳納,還是可以值得考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