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25年的一周5天工作日是法定的工作時間,但并沒有說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不可以讓員工工作,只要是在法定時間工作以外讓員工勞動和工作,那么就要依法給予相應的加班工資,這個加班工資必須要按照法定的最低標準以上來發放,比如說日小時工資或者說是周末的加班工資,那么按照這樣的標準發放,就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企業單位他不可能完完全全做到朝九晚五,每周5天工作日每周不超過40個小時的時長,除非自己是從事行政管理一類的崗位,很有可能會達到這樣的完全的標準,除此之外絕大多數在一線勞動力的員工很明顯,如果說要提高自己單位的經營效益,那么必須就要進行加班加點,同時可能需要連軸轉,也就是要上夜班要倒班,那么這種情況下很難推行所謂的5天工作制了。
一方面要考慮企業的經營利潤,另外一方面他的用工成本也會有所降低,所以說對于一個企業單位來講,寧愿支付加班費也不愿意讓員工有更多的休息,當然有很多員工他實際上也是這樣想,自己的工作時間長了,其實他掙的工資待遇也會更多一些,寧愿不休息自己也愿意獲得一個更高的收入,所以說這是企業單位。難以去執行所謂的5天工作制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