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因為訂單原因上半年生意蕭條,啟動了裁員和提前退休計劃。裁員比例10%,針對各部門提交的表現不好的,不論年限,其中有不少是無固定期合同。針對未到或已到無固定期合同的員工,公司給出的補償方案都是N+3,有的人爽快簽字拿錢走人,一臉笑意,最快的第二天就到新公司上崗了。
也有四個要求公司給2N,因為他們在公司干了20多年了,無固定期合同,公司直接拒絕,告訴他們,如果今天不簽字,明天補償方案就降到N+2,明天不簽字,后天補充方案就降到N+1。這四個人沒有簽字,第二天跑去勞動局咨詢,得到答復是《勞動法》里面有2N這種補償方式,但這只針對公司是過錯的情況,對于無固定期合同原則上是協商解除,即可以認為最低賠償是N+1。這四個人咨詢回來干緊把字簽了還互相埋怨,是你讓我不要簽,這下損失了一個月工資。
國有企業重組,他有權對人員進行壓縮、刪減,對無固定期合同員工給出N倍補償合理合法,員工如果拒絕,公司不敢直接解除合同,但有權給你換崗,甚至調到其他地區分部,這個時候你不去就叫曠工,達到一定天數就開除,而且可以取消你的所有獎金、績效、福利,只發基本工資給你。因為在所有你簽署的勞動合同中都有一條,格式不同內容相近“服從公司安排”。
《勞動法》是保護勞動者權益同時兼顧公司利益,所以不要把勞動法是保護弱者的這條想當然理解成勞動法是偏向你,所有有利于你的要求都能得到滿足。國家不可能讓員工損壞公司利益,公司開不走了倒閉,結果是更多人失業,更多家庭受難,稅收也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