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商業銀行由農村信用社改制而來,二者具有一定的歷史淵源,同為農村金融服務主力軍,但也有很大的區別。
農村信用社又稱為農商行的祖師爺。最早的農村信用社始于1951年,那個時候根本沒有農商行,是人民銀行把設置在農村的網點,交給地方管理,改為農村信用社。當時辦行的宗旨是“農民在資金上互相幫助”,所以由社員出錢構成資本金,社員用錢時可以貸款,這種模式維持了很長一段時間。2004年信用社進行了一次產權制度改革,央行和地方政府拿出1650億為地方信用社的虧空買單,將原來由社員出資構成的資本,轉換成國有產權。
2003年農村信用社再次迎來重大改革,國家下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要求按照市場經濟規則,進一步明晰產權關系,促進信用社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經營機制轉換,使信用社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我發展,自擔風險的市場主體,其中重要內容之一就是信用社改制組建農村商業銀行。
當時對信用社組建農村商業銀行提出幾個要求:一是有較強的管理能力;二是全轄資產總規模不低于10億;三是不良貸款率在15%以下;四是組建后資本金不低于5600萬,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符合以上條件的農村信用社均可以申請組建農村商業銀行。
截止2019年底,農村商業銀行從無到有發展到1423家,農村信用社則不斷減員萎縮至782家,他們的區別也日漸明顯:
1.產權性質不同。信用社產權屬于地方國有,性質單一,而農商銀行產權結構中不僅允許國有,還有企業或自然人參股,結構多元化,持股比例最大者為控股股東。
2.組織架構不同。信用社一般以縣級聯社為獨立法人組織,負責各社經營和統一核算,但在行政管理上一般由省級聯社負責;農村商業銀行則直接以總行身份成為一個獨立法人組織,下轄各分支行,并負責業務經營和行政管理,其他任何單位無權干涉。
3.資產規模和區域輻射范圍不同。因為農村信用社一般以縣級聯社為獨立法人,所以業務范圍僅限于縣級范圍之內;而農村商業銀行一般由多個縣級聯社合并而成,所以它的業務區域覆蓋范圍更寬,資產規模更大。
4.服務功能不同。因為農村信用社資產規模較小,管理能力有限,因此在監管條件下它的服務功能就比較單一,比如大多數都以存款貸款和結算支付為主;而農村商業銀行隨著資產規模和業務管理水平達到一定程度,就可以申請更多業務牌照,比如理財產品、基金、大額存單以、債券及其他衍生品等業務。
由此可見,在我們選擇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商業銀行時,如果僅限于傳統存貸業務,二者幾乎沒有什么區別;但如果是涉及異地結算業務,還是農村商業銀行更好,畢竟輻射范圍寬一點,可以避免手續費;同時,如果想購買理財類產品,農村商業銀行選擇空間更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