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繼承相關法律規定上,順序繼承人包括了兩類。其中,侄子、外甥等不屬于順序法定繼承人范圍之內。但是,在四種“特殊”情況下,侄子、外甥是可以有繼承權的。
以下分兩個方面:順序繼承人范圍、侄子外甥有繼承權的情況,分別做一個說明。
其中,不嚴格區分侄子、外甥,只籠統的定義為“去世人兄弟姐妹的子女”。
順序繼承人范圍
從法定順序繼承人角度,包括了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兩種(借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不做具體解釋,相信從表述上來講,應該比較容易理解。
從上述規定上可以看出,題主提到的“侄子、外甥”,均不屬于法定繼承人范圍。
侄子、外甥有繼承權的四種“特殊”情況
在某些條件下,侄子、外甥這樣的角色是可以有繼承權的。主要有四種情況:
情況(一):代位繼承。
這種情況下,必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去世人在去世的時候,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
去世人有兄弟姐妹。
去世人的兄弟姐妹先于去世人去世。
這種情況下的繼承關系是:
因為去世人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兄弟姐妹。
而兄弟姐妹又已經過世,所以,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替”兄弟姐妹繼承,即“代位繼承”。
另外提示一點:關于第二順序繼承人的代位繼承人,是這次在《民法典》中新增的規定,《繼承法》中是沒有這個角色的。
情況(二):轉繼承。
這種情況,又可以細分為兩種:
1.經由祖輩轉繼承。必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去世人去世的時候,父或母還在世。去世人有兄弟姐妹。
去世人的父或母去世之后,其兄弟姐妹,就經由父母、繼承了去世人的部分遺產。
去世人的兄弟姐妹在還沒有辦理繼承手續的時候又過世了,那么,他們對于去世人遺產的繼承權,就轉移給了他們的子女,即侄子、外甥。
2.直接由兄弟姐妹轉給侄子外甥。必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去世人去世的時候,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
去世人有兄弟姐妹,且后于去世人去世。
去世人的兄弟姐妹去世的時候,還沒有辦理去世人遺產的繼承手續。
這時候,兄弟姐妹對于去世人遺產的繼承權,就轉移給了他們的子女,即侄子、外甥。
情況(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
遺囑,可以指定繼承人,且不受法定繼承人范圍的影響。也就是說,去世人生前可以通過訂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把自己的遺產“遺贈”給侄子、外甥。
遺贈扶養協議,是另外一種將自己財產留給指定人的方式。去世人生前可以與侄子、外甥簽訂一份《遺贈扶養協議》,約定好侄子、外甥對自己進行扶養(應當承擔的職責),并說明身后將財產留給侄子外甥。
注意:從優先級上,遺贈扶養協議先于遺囑,遺囑先于法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情況(四):扶養。
在《民法典》中: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簡單翻譯一下:如果侄子、外甥是依靠被繼承人扶養長大的(撫育),或者侄子、外甥對被繼承人贍養的,可以主張分得一定的遺產。
但是,并不能確保一定能分得、也不能確定能分得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