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市場化的加速、金融市場的日益完善以及互聯網金融的蓬勃發展促使商業銀行改變傳統存款業務,不斷在定價方式、計結息方法等方面嘗試創新。存款產品創新在提升銀行市場競爭力和負債管理能力的同時,增加了銀行的經營成本和風險管理難度,也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新要求,亟須從銀行自身和監管部門兩個角度規范存款創新行為,穩步推動商業銀行在審慎監管下適度、有效創新。
存款類產品創新的主要形式
(一)變更計結息方式 目前,多數商業銀行推出的靠檔計息類存款產品屬于典型的通過變更計息方式進行的存款產品創新,主要包括根據實際存期向下靠檔計息、根據實際存期分段靠檔計息、按照日均余額達標情況靠檔計息等形式。個別銀行在靠檔計息產品設計上還增加了結息方式的自由選擇,如按月或按季結息。銀行靠檔計息類產品雖然層出不窮,但最終目的是增加產品賣點,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 (二)整合傳統存款業務 通過靈活組合活期存款、通知存款、整存整取、定活兩便、整存零取、零存整取和存本取息等傳統的存款業務,或者通過變更起存金額、存款期限、計結息方式等衍生出系列存款類創新產品。這類創新產品的存款利率不再是單一固定利率,而是在存款存續期內根據金額、期限變動而變動,兼顧了收益性和存取靈活的特點。 (三)結構性存款 結構性存款也稱為收益增值產品,是運用利率、匯率等產品與傳統的存款業務相結合的一種創新存款。結構性存款收益一般由結構性存款本金的表內資金運作管理所產生的收益以及將表內資金或運作收益的一部分投向掛鉤利率、匯率、指數等衍生金融工具所產生的收益兩部分構成。結構性存款在產品設計上靈活多變,可按存款日期、金額、期限及掛鉤指標等要素靈活組合,能使投資者在承受一定風險的基礎上,獲取高于定期存款的收益,也能滿足投資者多元化投資需求。 (四)大額存單 2015年6月,人民銀行發布了《大額存單管理暫行辦法》,重新啟動了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發行。大額存單具有標準化期限、最低投資金額要求、市場化定價等特點,但由于我國大額存單起存金額較高,發行利率仍以存款基準利率為基礎,上浮比例略高于定期存款,但明顯低于結構性存款、理財產品等,導致大額存單對投資者的吸引力略顯不足。 存款類產品創新存在的問題
(一)產品創新深度不夠 商業銀行的產品具有同質化特征,產品創新多數通過同業借鑒、國外引進等方式,屬于吸納性創新,真正的自主創新較少。尤其是存款類產品的創新,多數局限于計結息方式的變化和存款產品的組合。目前,多數中資銀行開辦的靠檔計息類存款,早在90年代初期推行過一段時間,直到1993年人民銀行下發了《儲蓄管理條例》,才明確規定了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活期計息。因此,嚴格來說,靠檔計息類存款產品談不上創新。而重啟后的大額存單定價靈活性較低,仍有很大的創新空間。 (二)增加銀行負債成本 近幾年,商業銀行存款類產品創新的重點是如何提高收益率,無論是計結息方式的改變,還是大額存單、結構性存款,吸引客戶的主要亮點是利率均高于同期限的定期存款。但隨著利率市場化的深入,銀行間競爭愈加激烈,通過高收益的創新產品爭奪存款市場份額,不可避免帶來銀行負債成本上升、息差收窄的現實,加劇銀行經營負擔,影響銀行為實體經濟的輸血造血能力,不利于銀行的持續健康發展。 (三)加劇銀行風險管理難度 一方面,存款產品的不斷創新,加快了銀行活期存款定期化的速度,又因靠檔計息、大額存單等存款產品的設計增加了存款期限的不確定性,類似于產品中隱含了客戶行為期權,加大銀行對利率風險的管理難度,也對銀行的定價系統建設提出更高要求;另一方面,大額存單和結構性存款的發行規模和收益受市場利率變化和關聯產品收益率影響較大,會引發資金在不同市場、不同產品、不同機構間流動,增加銀行的風險識別和流動性管理難度。 (四)對金融監管提出新要求 近年來,規范理財市場發展的規章制度較多,但對存款類創新產品的監管以及制度約束較弱。從存款產品的創新點來看,主要集中在提高產品的收益性和靈活性,但對于創新類存款產品能否違背《儲蓄管理條例》進行靈活支取、靠檔計息尚無明確規定,導致商業銀行產品創新難以深入,且創新的重點集中在尋找政策漏洞或者是說監管空白,影響了創新產品對利率市場化的促進效果。 規范存款類產品創新的建議
(一)商業銀行找準市場定位,盡快建立產品創新管理機制 1.建立以客戶為中心的產品研發機構。一是通過內部隊伍優化和吸收外部人才的方式,使產品研發隊伍既有經營一線的業務人員,又有國內外專家,提高存款產品設計的科學性。二是細分客戶市場,詳細了解不同客戶群體的存款偏好,有針對性地設計產品,明確創新產品的市場定位,提高產品的市場適用性和競爭力。三是改變產品研發自上而下的模式,分支機構應逐漸成立產品研發部門,在總行標準化產品下結合實際再次創新,也可將基層的產品研發經驗向總行傳遞,逐步豐富存款產品種類。 2.改變管理模式和經營理念。一是將存款作為產品來經營,突出存款產品創新的重要性,有目的、有計劃地推進存款產品創新。二是摒棄靠價格吸收存款的粗放模式,充分了解客戶的存款動機、行為目標,主動適應客戶和市場的需要,用創新產品和優質服務贏取客戶。三是加強存款產品定價研究,根據產品起存額、期限、計結息方式、支取方式、掛鉤標的等的不同科學合理確定資金成本,理性定價。四是加強定價系統建設,利用“大數據”對客戶的交易行為、資金流向、信用等級等信息進行科學分析,及時掌握創新產品的市場投入效果。 3.提高風險管理能力。一是健全風險管理制度,運用科學的風險計量模型,提高對利率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等的識別、預警和管理水平。二是開發專業化的風險管理系統,合理配置創新產品的資產負債期限結構,做好創新產品的風險模擬、壓力測試,動態調整創新產品定價。三是建立完備的客戶綜合評價體系。整合現有客戶信息來源渠道,全面評估客戶的信用水平、經濟實力、投資偏好,做好存款創新產品的銷售與跟蹤反饋。 (二)基層人民銀行加強業務指導,推動商業銀行合理創新 1.明確存款產品創新監管范圍。一是基層人民銀行做好區域內存款產品創新摸底,建立存款產品創新臺賬,逐級向上反饋,協助總行從制度層面規范存款產品創新流程,明確存款產品創新范圍,從市場準入、市場運行和市場退出各個環節對創新產品實施有效監管。二是指導商業銀行從負債管理、定價機制、風險防范、產品命名規則等方面有效區分一般存款與創新類存款,防止存款混淆增加監管難度。三是提高監管制度與創新環境的適應性,推進金融監管與產品創新的良性互動,使產品創新在監管的推進下更加優化,構建“創新—監管—創新”的動態監管模式。 2.指導商業銀行規范存款產品定價,防范風險。一是指導商業銀行完善定價機制建設,合理確定創新型存款產品價格,綜合考量成本支出、資產端收益以及存款結構本身的變化因素,控制好負債規模與盈利增長之間的平衡關系。二是引導商業銀行加強產品創新研究,改變以提高客戶收益為核心的創新思路,不斷加強研發提升銀行綜合服務能力的產品,如結算產品、現金管理產品等。三是指導商業銀行規范創新產品宣傳口徑,做好創新產品的風險提示,合理引導社會預期,防止過度創新或競相提價引發風險。 3.發揮自律機制作用,強化激勵約束。一方面,在利率市場化進程中,充分發揮各級自律機制對商業銀行存款定價的約束管理,防止商業銀行借助創新的名義變相提高存款利率,擾亂市場定價秩序;另一方面,發揮基層人民銀行對利率定價的引導和推動作用,推進區域內自律組織獎懲機制建設,與自律機制共同營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維護區域金融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