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離柜概不負責”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而銀行多給了儲戶錢,儲戶如果不退還銀行錢,也同樣是不合法的。
就拿之前的一個報道為例來說一下。
有一位儲戶去銀行存錢的時候,存的是300元,當時柜員因為中午沒休息,頭腦不清醒,錯把300元存為了49000元。
柜員發現錯誤后,第一時間聯系儲戶,可是儲戶卻說,以為是朋友轉的,拿去還了信用卡,現在已經沒錢了。但是儲戶也承諾5天后償還。
這位柜員為了息事寧人,輕信了這個儲戶,決定自己先把這48700元缺口填上,然后找儲戶寫了一個欠條。
可是,讓他沒想到的是,該儲戶一拖再拖,拖了一年多,一分錢都沒還。
最后,該柜員是在忍無可忍,把這個儲戶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這位儲戶因銀行職員的失誤獲得48700元,銀行損失和獲得利益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經過協商,儲戶承諾分期償還欠款。
可見,如果銀行多給了儲戶錢,這筆錢屬于“不當得利”,肯定是要還給銀行的。如果拒不歸還,就可能構成侵占罪被判刑。當然,如果儲戶去銀行存錢,銀行少存了錢,同樣也要補償給儲戶,這是對等。